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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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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拾金不昧是壞人?
作者:
Prinz
日期: 2010.12.16 天氣:
心情:
拾金女捐款 社團退回警局 壓力過大不敢收 校方專案小組北上找真相
蘋果日報2010.12.16
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畢業生拾獲單親母現金索取六千元,餘波盪漾。接受六千元捐款的高雄大學動物保護社因壓力過大,昨天將捐款郵寄退還受理該案的土城廣福派出所,校方專案小組還親赴派出所,釐清事件經過。
警:潘女沒說還謝金
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畢業的潘媛如拾遺索酬備受質疑,該校昨發表聲明,指此事件對校譽影響甚鉅,校長黃英忠指示成立專案小組,由法學院院長帶隊北上釐清真相。動保社長扈凱祺說,感謝各方捐款,但捐款引起爭議,經校方建議,社員開會決定寄回捐款,交由警方處理。
昨晚七時許,高雄大學人員偕潘女至廣福所,調閱監視器、訪談警員,了解潘女交還失物過程有無強索謝金。警員私下透露,潘女並未提要歸還六千元謝金。校方人員則低調表示,僅是調查潘姓女學生返還失物時,有無堅持強索謝金,對於潘姓女學生是否欲還錢,校方不表示意見。
廣福所所長陳冠宇說,事件發生後,許多善心人士來電指名捐款幫助掉錢的李姓單親媽媽;警員聯繫徵詢,李婦都婉拒,並說:「謝謝大家關心,但我想社會上有更多人比我更需要這些捐款!」
昨天有網友質疑,潘女向媒體訴說自己家境好,不需這點錢,去年卻又以「父母失業」為由,申請校內「搶救失學計劃」獎學金。校方回應,基於個資保護,不便透露潘女有否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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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常常覺得這個社會有病。
或許社會沒病,是我有病?
民法第805條第2項規定:「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現在是怎樣?法律明文規定人民有權利,可是行使權利的時候卻要被群眾輿論攻擊。
社會上充滿一種氣氛────妳不該行使這個權利!妳要是行使權利,妳就是壞人!
這個社會的價值觀居然變成「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 = 壞人」。法律規定的權利如果不該行使,那麼法律就是個屁!這種社會風氣顯示出大家已經把法律當作屁了。
因為慈善的理由放棄自己權利,是好事,但能不能說不放棄權利就是壞事呢?正因為行使權利是應當的,才顯得放棄權利的可貴。
然而在這股風氣下,不放棄權利是邪惡的,那麼放棄權利就變成是應當的了。做了該做的事有甚麼了不起?算甚麼慈善?
社會價值觀怎麼會扭曲到這種地步呢?難怪這個島上充滿「法盲」,沒人尊重法律。
守法的是傻瓜;行使合法權利是壞人;依法爭取權利的是刁民;依法判決的法官是恐龍;依法行政的官員叫不知民間疾苦……………
那誰才是大好人呢?
例如法律上你沒有權利做某件事,但你找個民代、議員甚至流氓,利用權勢暴力把事情辦成了。你得了好處,民代、流氓成了大好人。
你好我好大家好,社會一片祥和融洽,不需要法律。
可是無論有沒有法律,世上總有事情要解決的。沒有法律的社會能靠甚麼呢?靠的是暴力,是人情,是錢。所以掌握暴力的人(例如黑社會)就能橫行無阻;被眾人喜歡的人無論做甚麼都能得到支持;有錢的,只要他喜歡沒甚麼不可以……………
大家已經唾棄法律了。妳知道甚麼是當當當………?
當你被流氓欺壓的時候,當特權分子享受非法的福利時,當國家機器非法踐踏你的人權時,當你吃了黑心商品導致全身癱瘓,當你被酒駕撞傷撞死……………請記住,你曾經在某年某月某日加入了群眾行列,共同責難一位行使合法權利女學生。
既然選擇了立場還抱怨甚麼呢?你怎麼期待被你踐踏的東西保護你呢?
之前也有一則類似的新聞,我當時也有感而發寫了一篇文章,如下。
=======================================================================
某大學女生撿到學妹遺失的四萬元,於是打電話向學妹請求三成酬金,並且表示在沒拿到酬金之前要行使「留置權」。學妹的四萬元原來是學費,而且是借來的,情急下她向立法委員黃偉哲陳情。黃立委立即召開記者會,批評法律規定不當,還用「恐龍法條」形容。這是今天的一則新聞。
我個人十分同情失錢的學妹。然而這件事就這麼簡單嗎?要真這麼簡單王子也不會出來說兩句了。
民法第805條規定:「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這條法律到今天還是有效的吧?假如這條法律是有效的,那麼該如何評價一個「依法行使權利」的行為?
那位學姊據說已經把錢還給學妹了,而且分毫酬金不取,條件是學妹不能公開她的身分。為甚麼這麼害怕呢?很顯然,在這個島上,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得到的將是「人人喊打」的粗暴對待。
我想起新加坡這個國家。
新加坡也是個破島,而且是個鼻屎大的破島。他們的政府專制獨裁,他們的法律野蠻落後,他們除了叻沙好吃和出了幾個好歌手之外,還有甚麼優點呢?
我覺得新加坡最讓人欣賞的是「尊法」。
一個尊法重法的國家,國民崇尚守法,唾棄違法的行為。政府尊法,因此執法一絲不苟;人民相信政府執法一絲不苟,就不會心存僥倖,法律的權威就更形彰顯。法律有權威有力量,爭議與糾紛自然降低,而政府施政的效率就會提升。新加坡政府的清廉與效率舉世聞名,靠的就是全國上下對法律的尊崇。
我不喜歡新加坡,但我不得不佩服她。拿新加坡一對比立刻就發現台灣政府為甚麼沒效率又不廉潔。
很簡單,台灣人根本就不把法律放在眼裡。
造成這局面的原因很多,可能是總統帶頭貪汙,可能是官員怠忽職守,可能是立法不嚴,也可能是司法不公…………但我覺得「民俗」是一項很大的因素。
台灣人常說「法律不外乎人情」,好像嚴格執法不講情面是不對的,最好是講點兒法,講點兒情,你好我好大家好。為了顧全人情或顏面,法律只好睜隻眼閉隻眼,如果公務員睜大雙眼,眼裡只有法律,人們就批評他沒人性沒同理心,甚至叫「不適任」。
這種「民俗」導致人民不守法的習慣,甚至敵視法律。有人甚至說:「法律是參考用的,公平正義才是我們該追求的。」說這話的是一位我認識的法官。
連法官都目無王法了,人民怎麼可能把法律當一回事?違章建築依法本來就該拆,但你怎能坐視住戶流落街頭?所以必須在法律與人情之間找出一個平衡點,要顧及人民的感受………類似這樣的論調,在今日的台灣已經是理所當然的了。
這真是放屁極了!如果道德水準高到這種程度,一開始就不會有人藐視公共安全亂蓋違章建築,為了國家建設與多數人的福祉就應該自願捐出土地不收任何補償金。怎麼蓋違建的時候眼裡只有自己的福利,拆違建的時候就用高道德要求政府有同理心?自己違規被開罰單時罵警察拿法律刁難人,看別人被判死刑卻遲遲不槍斃,又罵法務部長不嚴格執法?這不是兩套標準嗎?
人民不守法,也對法律沒信心,出了事當然不喜歡循法律途徑。他們情願找里長,找民代,找黑社會老大。曾有客戶這樣對我說:「也沒打聲招呼就突然寄存證信函給我,真是可恨極了!」收到存證信讓人痛恨,收到法院的通知函呢?那就爆了。他們寧可在立委服務處花五個小時慢慢磋商,也不願花二十分鐘去法院遞個狀,因為找立委是「給面子」,上法院則是「沒人性」。
整個社會瀰漫這樣的風氣,於是培養出不守法的精英;精英當了總統,還是不會養成守法的習慣,於是凡事只求方便,發票能用的就拿來用,可以匯到海外的就匯去海外將來慢慢花。這算得了甚麼?有甚麼好大驚小怪?全國人民都這樣不是嗎?為甚麼光整我陳水扁一家人?
因此台灣不如新加坡。人家是鼻屎大的國家,台灣比鼻屎還不如,近乎狗屎!
我再說一次,我非常討厭新加坡,他們的守法習慣很可能是被李光耀訓練出來的,像馴獸師訓練動物那樣。李光耀自己也說過,要人民守法其實很簡單,把人民當成狗一樣,一手鞭子一手食物,久了他們就乖乖聽話。這種領導人十分可惡。但台灣千千萬萬的政客裡要找馴獸師連一個也沒有,狗官倒是不少。
雖然我討厭新加坡的做法,但她的成果是好的。所謂一手皮鞭一手食物,關鍵是「信用」。法律是死的,規定擺在那兒必須有人執行,如果不執行或執行不徹底法律就沒信用,誰也不會當一回事。韓非子說:「罰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五蠹)重點是「必」,如果法律不是必然執行,訂得再重也沒意義。台灣人不守法,所以台灣人組成的政府也就沒有執法的信念;政府不執法,人民就更沒有守法習慣,這是互為因果惡性循環的事。於是,社會上就充斥著視法為不見,視守法者為愚蠢甚至群起攻之的可恥現象。
那個撿到錢的學姊有將之占為己有嗎?沒有,她打電話通知學妹,但沒有人稱讚她守法的行為,卻指責她不該向學妹行使法律上的權利。當然,為善不求報是高道德標準,人人都應該用高標準期許自己。這個學姊如果是我的朋友,我可能會因為不齒其為人而與她疏遠。然而,私領域是一回事,公共輿論是另一回事,一個立法委員公然批評守法的行為,甚至攻擊立法院自己訂的法律,除非他有足夠的論據說明這是「惡法」,否則就是敗壞社會守法觀念的凶手了!
民法第805條果真是惡法嗎?沒有三成的報酬,遺失物被侵吞的比例會不會增加呢?當初之所以訂出三成的報酬就是為了鼓勵拾金不昧,怎麼一遇到可憐的遺失者就昨是今非了?就變成「恐龍法條」了?使用這種語言的立委難道不是在嘩眾取寵嗎?還批評「留置權」不合理,殊不知留置權的目的正是為了確保報酬請求權的實現。如果沒有留置權,遺失者拒絕支付報酬時拾得者就必須經由訴訟請求,雙方在法院纏訟不已。一樁拾金不昧的美事變成雙方打官司撕破臉,不但增加當事人的負擔也浪費了社會資源────也許黃偉哲立委樂見這種情形的發生吧!
很多人喜歡批評法律,卻不喜歡在批評前動動自己的腦子。
拾得遺失物的三成報酬原本就不是道德規條,而是立法技術,它的前提是站在「貪財」的人性上,以厚利引誘人拾金不昧。如果要講道德,拾金不昧本來就是當為之事,何須報酬鼓勵?既然訂了法律鼓勵拾金不昧,今天有人拾金不昧了,卻用道德要求他不可請求報酬,這豈不是混淆了道德與法律,教人無所適從?還有人說要人肉搜索找出那個撿到錢的學姊,讓我不禁覺得那個學姊應該一開始就把四萬元默默吞下肚,免得麻煩。
某日楚王出遊,亡其弓,左右請求之。王曰:「止,楚人失弓,楚人得之,又何求之?」孔子聞之曰:「去其『楚』而可矣。」老聃聞之曰:「去其『人』而可矣。」
甚麼叫道德?這才叫道德。
如果要講道德,是不是要那個失錢的學妹別找了?反正「學妹失之,學姊得之,又何必求?」
這個社會要是真的道德水平很高,也不會訂出民法第805條這樣利誘的法律了。很多人的道德是專門用來譴責別人,私底下卻偷雞摸狗;於是在公領域把道德搬出來,無法無天;私領域把道德踩在腳下,厚顏無恥。無論內外一整個混帳!
p.s. 補充一點新聞錯誤糾正。
民法第805條第2項規定:「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換句話說,如果遺失物有財產價值,那麼在三成以內拾得人都有權請求報酬,法院沒有裁量權。如果價值有爭議那是交付鑑定的問題,不是由法院酌定其價值。只有在不具財產價值的情形才由法院酌定相當之報酬,例如一張有紀念價值的相片或日記本之類的。
在本案中,既然遺失物有財產價值(四萬元),拾得人當然有權請求三成報酬,一毛都少不了,法院不能像「違約金」那樣以裁判酌減之。
立法委員黃偉哲說,民眾撿到東西若對報酬不滿意就可不還失主,「這和侵占只有一線之隔!」以小偷來說,若沒被抓到,則「把偷的說成撿到的,再索求三成報酬,豈不是毫無刑責!」
這真是腦筋不清楚的說法,或者是故意腦筋不清楚?「以小偷來說,若沒被抓到」,不索求三成報酬也沒有任何刑責可言(因為沒被抓到),跳出來索求報酬才有被抓的危險,他幹嘛吃飽了撐著「把偷的說成撿到的」?一個小偷如果沒有被逮的危險,全部的錢都是他的又何必跳出來討那三成報酬?如果有被逮的危險,表示人家已經知道東西被偷了,或者掌握一定的犯罪證據,跳出來豈不是自投羅網?
有這種豬腦袋當立委,難怪人民對法律沒信心。在豬腦立委的想像中,這條規定讓小偷可以合法保留贓款的三成,所以是惡法。他似乎沒有想到,被偷的失主怎麼可能乖乖地支付報酬給小偷?一定是當場報警抓人嘛!真是白癡到了家。
民法第805條從民國十八年立法至今一直有這十分之三報酬的規定,豬腦立委跳出來說話前,不知道有沒有去司法院查過這種「小偷詐領拾得遺失物報酬」的案例,打從民國十八年到現在究竟有幾件?甚麼叫「和侵占一線之隔」?依法行使留置權居然說成侵占,可以這樣隨便亂講嗎?我看這位立委才與白痴一線之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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