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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二個法律小常識.自身的保障
作者: 咖啡 日期: 2012.04.28  天氣:  心情:

二個法律小常識....(自身的保障 )

一、錢借給別人 ,還拿不回來是一件很令人頭痛的問題.....

提供一個小方法給各位參考
:




在借別人錢的時候 ,不要寫借據或本票 ,

因為這都只能就民事來訴訟
,

那你一定會問不寫借據或本票
,那要寫什麼...?

將你借出的錢再加上利息之總額
,

寫成
"保管條"請對方代為保管 ,

特別要註明
"歸還日期 ",

最好還有
2個証人 .這樣期滿後 

若對方不將錢歸還於你
,

!!那你就可以去警察局報案,

請警方提起公訴
....

因為他以經犯了
"侵佔罪 ".......

不必勞你再去請律師
,打官司
,還拿不到錢哦 !!

看完之後不知大家有何感想?


我覺得我們的法律似乎有些讓人匪夷所思,


不懂法律的人別
! 說爭取權益,可能連自己的基本保障都維護不了


<br >
二、被誤認偷竊 ,可以要求賠償物價一百倍

消費者意識抬頭,店家誤把顧客當小偷可能無法再道歉了

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最近協助一位被當作竊賊的無辜消費者


向業者求償,業者自知理虧賠了四萬元。


消基會呼籲業者遇到疑似偷竊案件,以婉轉的態度處理,


以免傷無辜消費者的尊嚴。


自從業界引進出入口電子偵測器以來,一再發生無辜消費者被


當作小偷的糾紛,最常見的是收銀員未把感應器消磁,消費者
 

結帳出門時防盜系統大聲作響,也常有店家防盜系統故障,無


故啟動。消費者在受到驚嚇之餘,還被當小偷盤查,不但面子


失又浪費時間,事後向消基會投訴,往往只獲「道歉」。


不過最近有一位消費者遇到類似情形,據理力爭下,獲得業者
 

「懲罰性」的賠償。


這位消費者帶著全家到台中一家大賣場購物,結帳後立即讓小


孩穿上新鞋,不料小朋友走進賣場找妹妹時警鈴響起,三個小


孩被十個大人團團圍住,指責他們偷竊,半個多小

時後找到爸

媽、請來收銀員查清楚後才放人。


這對夫妻是賣場附近學區的老師,因為店員忘了消磁引起的誤


會讓他們當眾出糗,誤會澄清後店員卻只說「沒事了,你們可


以走了」令消費者不滿,向主管抗議,主管說已把收銀的工讀


生開除並留下消費者的姓名電話,表示將予處理,消費者等了


半個月沒有下聞,告到消基會,要求業者按照店規「偷竊賠償


物價一百倍」計算,以一萬九千九百元作為誤認消費者偷了一


雙一百九十九元鞋子的代價,外加一倍賠償消費者的精神損失


。業者自知理虧,如數賠給消費者
! 四萬元。 


消基會秘書長蘇錦霞指出,雖然店家有權對引起警鈴響的顧客


抱以合理懷疑,但不應直接認定消費者是小偷,更無權私自搜
 

身,若警鈴誤響是店家的疏失引起,而業者在處理疑似竊盜問


題時損及消費者名譽,消費者有權依社會地位等要求相當的名
 

譽損害賠償。




不久以前也有一位消費者在一個大賣場購買皮包,因店員未予


消磁,一個星期後在另一個賣場被當作小偷。消費者不堪名譽
 

受損告到法院,法官判未盡消磁責任的賣場賠償消費者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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