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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女主播悔嫁劈腿男聘禮判免還
作者: 敗犬美魔女 日期: 2011.04.25  天氣:  心情:
更新日期:2011/04/25 04:11

婚後發現數通曖昧簡訊

女方搬走 拒辦結婚登記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林毓芝和洪斌凱97年2月訂婚,同年6月在國賓飯店舉辦婚宴,席開40桌,並請到三立總經理張榮華當證婚人,兩人婚後雖同居,但沒去戶政事務所登記,98年6月間,林毓芝發覺丈夫仍與婚前女友「貓兒」過從甚密的簡訊,憤而離家,98年7月請長假,8月閃電辭職後出國,洪斌凱找不到她,12月寄存證信函到林家解除婚約。

洪斌凱進一步要求返還「婚約贈與物」,包括36萬元聘金、GIA認證的1.28克拉E級VVS1鑽戒(市價約65萬)、伯爵白金鑽表(33萬)、金飾2.2兩(8萬),還有訂婚前送給她183萬元的賓士SLK跑車。

女方反控 騙婚應賠220萬
洪斌凱主張,他曾多次催促林毓芝去登記結婚,但被對方用各種理由推託、拒絕,顯示林毓芝故意違反結婚期約,林女還盜取、列印他的手機簡訊,認為已構成解除婚約的重大事由。

林毓芝反駁說,婚後共同生活時,電腦帳號密碼是夫妻共用,不是非法盜用,這個說法獲法官採信。

林毓芝進一步反訴指出,她是公眾人物,訂婚到結婚都在眾人注目下進行,吸引大批媒體報導,自認沒有將婚姻當兒戲的理由,反而洪斌凱婚前婚後都與「小三」發生姦情,違反婚姻忠誠義務,認為未能登記完婚的責任,在於洪的不忠。

林毓芝97年6月嫁給洪斌凱,剛好趕上民法修正,規定自民國97年5月23日起,結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方為有效。而兩人一直沒去登記,婚姻關係根本不存在,洪某何來解除婚約?

不過士林地院法官特別引用大法官647號解釋指出,「事實夫妻雖非合法婚姻關係,仍應予適度法律保障」,而且洪某無法舉證多次催促林毓芝去登記結婚的時間與地點,認定洪斌凱解除婚約屬「權利濫用」而無效,聘禮沒有退還的理由。

法官判決:誰也不用賠給誰
另一方面,林女反控對方不忠、騙婚而索賠220萬元,法官同樣認定,林毓芝沒提出精神不穩及工作薪資等證明,無法證明是因洪的違約,導致婚約無法履行,因此駁回索賠案,洪斌凱也不用賠錢。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425/78/2qea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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