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曹先生是一個初出社會的菜鳥大學生,三個月前曹先生至○○公司應徵月薪3萬元的行政客服人員,
○○公司表示工作的前二個月為試用期。
在第二個月快結束的時候,○○公司以其不符公司之要求為由,便直接 和曹 先生解約,
並且表示因為是試用期,所以無需支付薪水。
曹 先生聽到這裡當場傻眼,心想這二個月在○○公司工作雖然偶爾有差錯,但是總體而言表現尚算稱職,
如果因為這樣就拿不到工資的話,那麼真不知道自己為何那麼努力…
智庫解答
勞基法律師表示目前的勞動基準法中並未規範試用期,在我國實務上對於試用期的認定,
勞資雙方可以依工作的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惟於該試用期內
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即便是試用期,也應有勞基法的適用,而依照勞基法的第二十二條,
工資應全額給付。
因此曹先生不僅可以請求上個月的工資,更可以請求資遣費。但 曹 先生表示,以公○○司強硬的態度而言,
單純的談判或至勞工局調解似乎無法要回應得的薪資,曹先生委由其發送律師函至○○公司,要求其應依勞
基法之規定給付公司及資遣費,否則不排除以法律途徑求償之。○○公司在收到律師函後,便主動與 曹 先生聯繫,
表示他們確實在作業上有疏失,也願意 支付曹 先生應得的薪水。
重要生活法律概念:試用期中解約就不用支薪?
答:只要勞工與公司成立僱佣關係時,就一定會有勞基法的適用與保障,試用期只是約定雙方在試用期中
得不具理由就可以終止合約,因此即便公司宣稱這是試用期,公司也不能因為不合用為理由拒絕給付工資,
且勞工仍可主張勞基法第十七條領取資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