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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試用勞工出包老闆笑哈哈可憐勞工
作者: 甜美的心 日期: 2011.11.04  天氣:  心情:

試用期勞工出包,老闆笑哈哈,可憐勞工自認倒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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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先生是一個初出社會的菜鳥大學生,三個月前曹先生至○○公司應徵月薪3萬元的行政客服人員,


○○公司表示工作的前二個月為試用期。


在第二個月快結束的時候,○○公司以其不符公司之要求為由,便直接 和曹 先生解約,


並且表示因為是試用期,所以無需支付薪水。


曹 先生聽到這裡當場傻眼,心想這二個月在○○公司工作雖然偶爾有差錯,但是總體而言表現尚算稱職,

如果因為這樣就拿不到工資的話,那麼真不知道自己為何那麼努力…


 


智庫解答


勞基法律師表示目前的勞動基準法中並未規範試用期,在我國實務上對於試用期的認定,


勞資雙方可以依工作的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惟於該試用期內


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即便是試用期,也應有勞基法的適用,而依照勞基法的第二十二條,


工資應全額給付。


 


因此曹先生不僅可以請求上個月的工資,更可以請求資遣費。但 曹 先生表示,以公○○司強硬的態度而言,

單純的談判或至勞工局調解似乎無法要回應得的薪資,曹先生委由其發送律師函至○○公司,要求其應依勞


基法之規定給付公司及資遣費,否則不排除以法律途徑求償之。○○公司在收到律師函後,便主動與 曹 先生聯繫,

表示他們確實在作業上有疏失,也願意 支付曹 先生應得的薪水。


 


重要生活法律概念:試用期中解約就不用支薪?


答:只要勞工與公司成立僱佣關係時,就一定會有勞基法的適用與保障,試用期只是約定雙方在試用期中


得不具理由就可以終止合約,因此即便公司宣稱這是試用期,公司也不能因為不合用為理由拒絕給付工資,

且勞工仍可主張勞基法第十七條領取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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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1-11-19 16:21
他, 62歲,新北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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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11-18 23:08
他, 62歲,新北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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