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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什麼跟什麼啊?
作者: 土司男之吻 日期: 2008.07.02  天氣:  心情:
襲胸,摸臀未逹五秒
不足以引起對方性慾
~~~~~無罪
這是什麼道理啊?
萬一今天的被害人是法官的姐妹呢?
還是法官在教別人犯罪呢?
以後要摸女生的話
只要摸四秒就好
休息個一秒再繼續摸四秒
這樣子一直摸下去就都不犯法囉

台灣就是這樣子
什麼都是法官的自由心証
社會要如何能進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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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8-07-02 18:39
她, 33歲,台北市,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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