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見法務部那麼有魄力的槍決了5個十惡不赦的人犯,心裡有說不出的快感。
死刑是司法正義最後的一招,現在判死刑的案例實在少之又少。當一個人殘 暴的對待其他人,最後奪取他人的生命,確實有必要與世隔絕,因為這種人 再犯的機會實在太高。如果判了終身監禁,全國的納稅義務人願意付出成本 養他嗎?
在我個人看來,廢死聯盟不過是一個是非不分的團體罷了。人是萬物之靈, 就因為有受過教育,所以有別於其他動物。如果為了某些物慾與性慾而剝奪 其他人的生存權,那跟未曾受過教育的低等動物有何兩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