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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道德還是法律?
作者: Prinz 日期: 2010.12.18  天氣:  心情:
今天又有朋友跟我聊到賞金的問題,實在讓人感嘆。

其實問題的關鍵在於,很多人搞不清楚法律與道德的分際。如果要談道德,你會發現六法全書裡充滿許多「不夠道德」的事。例如出租人可以收租金這件事情,道德嗎?假如今天有一個房客是低收入戶,繳不起房租,結果被房東趕出去,請問這樣道德嗎?但法律就是規定房東有權利收租金。刑法有一條規定叫「緊急避難」,就是在遭遇緊急危難的時候,為了自救而侵害別人,不犯罪。這顯然違反「利他」的道德標準,道德要求我們捨生取義,但法律說你可以犧牲別人救自己。

那麼,是不是應該把不道德的法律統統廢掉呢?乾脆把全部法律都廢了,用道德規範社會豈不是很美?

任何一個白癡都知道這是不可行的,卻很少自認聰明的人思考過為甚麼這樣不行。

大家嚷嚷著撿到錢不該討賞金,應該全數歸還才對。對啊!我真希望這樣嚷嚷幾聲,這個社會上的每個人都被感化了,每個人撿到錢都會乖乖交出來。事實上呢?事實上每個人都有私心,絕大多數人撿到錢不會歸還,尤其是鉅款。這就是為甚麼撿到鉅款卻歸還失主的事情總會上新聞。人咬狗才算新聞不是嗎?

如果道德能解決社會問題,早就不需要法律了。古代就是用道德治國,比較好嗎?衙門審案的戲我們都看過,遇到一個包青天於是沉冤得雪,但全國的官吏中包青天占多少比例?大家都用道德處理事情,最後就是把淫婦浸豬籠,把小偷的手砍掉,把誹謗君主的滿門抄斬。這樣好嗎?

假如今天還有人認為社會應該廢除法治,退回到人治,那我建議這人去檢查大腦。假如,承認法治是對的,承認道德無法有效的保護社會大眾,那麼對付一個勢必不夠道德的社會,該怎麼做呢?例如多數人都有貪念,為了避免放縱人的貪念造成大損害,於是稍微滿足一點小貪念,兩害相權取其輕,難道這樣不合理嗎?與其把撿到的錢全部吞沒,不如交出來可以合法得到十分之三,或許很多原本想私吞的人就願意交出來了。試問,失去全部好還是得回十分之七好?誰都會算吧?

你可能會說,會私吞的人就是會私吞,所以這條法律根本沒有起到鼓勵作用。

我們想像一種情況:假設沒有這條規定,A是一個拾金不昧的人,他有高貴的情操,撿到錢全數還給失主不要分毫酬金。有一天,立法院訂了這條法律,說撿到錢可以要求十分之三賞金,忽然間A的貪念大起開始愛錢了,不但要討賞金,還要行使留置權,無論對方是不是中低收入戶反正死要錢........

這算合理的想像嗎?當然世界上甚麼人都有,有人脫光光拿花生醬塗滿全身跑進國會圖書館,也有人花四十年對著屍體唱歌希望亡妻復活,我不敢說上述的A不可能存在。我只是覺得,「通常」而言,一個人如果不會貪圖一萬元,應該也不會貪圖三千元;反之,會貪圖一萬元的人,三千元也貪。所以撿到錢有賞金的規定,只會鼓勵貪心的人把錢交出來,而不會讓原本具有高貴情操的人變得不高貴。

簡單講,廢除這條規定,私吞失物的情形一定會比現在嚴重,到時候誰倒楣呢?那些現在攻擊討酬金的人,到時候要不要自掏腰包幫失主填補損失?你們不是深信人性本善嗎?敢不敢拿自己的荷包為「人性」做擔保?

也有人主張,如果失主是低收入戶就不能討酬金。這也是不切實際的糊塗說法。試問撿到錢的人如何判斷失主是不是低收入戶?如何在交出失物之前,確認自己能不能得到酬金?無法確認,就難以決定要不要交出失物;無法確認,是否拾金不昧就變成一場賭博:不下注,全有或全無;下注,十分之三或全無。這是挑戰人性,也更讓人算計,而且,算計之後決定私吞的可能性更大。畢竟同樣是賭,多數人都有一鳥在手勝過兩鳥在林的保守心態,這就是為甚麼輸到精光和滿載而歸這兩種賭客的比例總是很小。

以上是法律的理性思考,不是道德的要求。如果大家真的都能用道德眼光看待所有事情,那也十分美好。可是,在這個莫名其妙的島上,我很懷疑。我看見島民們用最高票選出一個洗錢又嫖妓的人當議員,卻又同時用道德去譴責合法請求酬金的行為;大聲疾呼標錯價的廠商必須滿足消費者的貪念,卻同時不惜侵害隱私人肉搜索出虐待貓咪的瘋子;對政府合法徵地誓死抗爭,卻又堅持要求政府必須遵守法律槍斃死刑犯.............

這是集體人格分裂嗎?還是這個島已經被情緒化的濃霧佔據了?誰來醫治呢?集體精神錯亂健保不支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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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1-07-14 19:35
她, 45歲,台北市,法律相關行業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0-12-18 14:57
他, 48歲,台北市,金融保險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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