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目前由中華民國行政院管轄,根據2000年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臺灣省政府由地方自治團體轉型為中央政府的派出機關,成為虛級省,臺灣省下轄有12個縣及3個市,省政府設於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
(直轄市)
直轄市為地方自治團體,直接隸屬於行政院,人口聚居達125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直轄市以下分設區,區以下設里,里之下設有鄰
(縣)
縣在1998年精省前曾隸於省政府,現今則視業務,分受區域聯合服務中心,或行政院各部會駐中部辦公室管轄,縣以下分設有鄉、鎮、縣轄市,2007年地方制度法修正之後,增列縣人口達200萬人以上,在未升格為直轄市前,部分準用直轄市編制
(市)
市與縣同級,舊法規中稱省轄市,精省前曾隸於省政府,現今則視業務,分受行政院各部會駐中部辦公室,或區域聯合服務中心管轄,人口聚居達50萬人以上未滿125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地區得設市,市以下分設區,區以下設里,里之下設有鄰
(鄉鎮市區)
鄉、鎮、縣轄市、區,是四種行政區位階相同或相似的行政區劃名詞,鄉、鎮、縣轄市為縣下之劃分,為地方自治團體,有自己的首長選舉、民意機關、自治財源等,法規規定人口聚居達十五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而對鄉鎮則未規定設立標準,區則為直轄市或市下之劃分,非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由所屬市長指派,不設民意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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