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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加班費免稅規定
作者: 經濟豬水肥公司高級打工仔 日期: 2012.04.07  天氣:  心情:
發佈單位 臺南市分局第四課
發文字號
稅 目 別 綜合所得稅
主  題 加班費未超過標準者,免納所得稅,惟按月定額給付之加班費性質屬津貼,不得適用免稅規定
發佈內容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邇來常接獲電話詢問有關個人支領加班費免稅規定,且反映部分雇主因不諳規定,誤將免稅加班費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該分局說明:公司雇用之員工因業務需要,於平時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支領之加班費,如未超過規定標準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並免予辦理扣繳。惟如不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則性質上屬同條款規定之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適用免稅規定。所謂「規定標準」,係指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而言。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按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總時數為一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 1 個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不論男性、女性員工依前述規定標準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另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的目的,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的加班費,未逾8小時之部分,且加班費在規定金額內支領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加班總時數46小時內,全部享有免稅優惠,但超過8小時之部分,仍應計入每月加班總時數46小時範圍。
  舉例來說,甲因工作需要,99年3月15日以前平日加班時數計30小時,另於3月21日及28日二個星期日照常到公司皆加班12小時,則甲3月份全月總加班時數計算方式為30+(12-8)+(12-8)=38(小時),甲3月份全月加班時數為38小時,不超過46小時,故甲的加班費享有全額免稅。
  
  新聞聯絡人:許秘書基全
  電話:2220963

發佈日期 民國99年03月08日
施政分類(category.theme) 452- 國稅
服務分類(category.Service) I41- 新聞發佈
主題分類(category.Cake) 510-財政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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