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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孤求敗:狗官霸凌害人命 的日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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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8/07/09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狗官霸凌害人命 日期: 2008.07.09  天氣:  心情:
告人家誹謗罪前,先具備法律知識或花錢去做專業的法律諮詢![-o<

不懂法律 沒法律常識的人 [-X少老是公開 恐嚇或打電話嗆聲要告別人誹謗罪>:D<
花個三 五千元(每個小時)到事務所去做專業的法律諮詢
避免亂告人,浪費司法資源 甚至構成誣告罪!

刑法的誹謗罪 必須行為人主觀上有散佈於眾的意圖 和惡意誹謗的故意
客觀上有公開讓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共見共聞的客觀行為 例如公開留言指摘,道人是非
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才有犯罪構成要件該當性可言:)>-

(:|(:|:-":-"單純在刑事告訴狀或民事起訴狀裡面陳述事實
根本不夠成意圖散佈於眾的主觀構成要件 也沒有客觀上散佈於眾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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