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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消費櫥窗,:台灣消保會**『
作者: 媛柔 日期: 2010.10.13  天氣:  心情:
消費櫥窗,:台灣消保會**『 積欠健保費如何救濟 』*本文摘自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 分類:生活情報2010/10/02 03:42 積欠健保費如何救濟



  許小姐接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執行命令,欲扣押其每月應領薪津三分之一以抵繳其先生所積欠之健保費33,891元。經查許小姐之先生因經營事業失敗而欠下健保費,現仍失業中,家中經濟全仰賴許小姐,尚要償還其他債務,若薪津遭扣三分之一,生活將更困頓,因而請台灣消保會協助向健保局申請分期攤還。經本會向高雄行政執行處及健保局高屏分局協調後,因審酌相關資料及已核發扣薪命令,並考量義務人經濟狀況,准酌減按月扣薪5,000元。

台灣消保會建議:
    一、全民健保為強制性保險,若未加保或積欠保費將影響個人就醫權益。消費者若有
      繳費困難問題可按健保局訂定之經濟困難民眾健保費協助措施、民眾無力繳納健
      保費之協助措施、短期經濟困難民眾的健保費協助措施、無力繳納健保費者醫療
      保障措施執行要點等辦法申請救助。


    二、個人部份申請對象及資格:
      被保險人欠費總額達新台幣伍仟元以上,因經濟困難無法一次繳清保險費。分期
      方式:
     (1)欠費金額未滿新臺幣五萬元者,得分二至十二期繳納。
     (2)欠費金額新臺幣五萬元以上,未滿十萬元者,得分二至二十四期繳納。
     (3)欠費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滿二十萬元者,得分二至三十六期繳納。
     (4)欠費金額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者,得分二至四十八期繳納。
     (5)前項所稱之分期,每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6)欠費月份之保險費,健保局已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者,若申請分期繳納,應先經行
      政執行機關同意。
     (7)欠費分期繳納之期限不得逾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之請求權時效(5年)。


    三、最好能於健保局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之前提出申請。
      申請時請攜帶:
      ●本人印章及身分證明文件。
      ●非由本人親自辦理時,需另檢具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
      ●第一期現金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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