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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前夫拖欠贍養費 可聲請強制扣薪
作者: 夢飛翔 日期: 2011.10.13  天氣:  心情:
不具名網友問:
本人因對方外遇而協議離婚,兩子女由本人扶養照顧,監護權共有,對方需支付每月兩萬五千元贍養費及子女教育費,如今對方已一年多不支付,我是否可申請對方繼續履約?若對方在本人探視小孩時口出惡言,我能否提出精神賠償要求?對方已跟當初外遇者再婚生一子,是否會影響本人欲將子女監護改定為本人?


謝岳龍律師答:
離婚協議書既已對贍養費及子女教育費,有約定支付方式,雙方當事人就要受該約定拘束,如果對方不依約履行時,他方自得發存證信函通知對方履行,假使對方仍置之不理,可先請求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一旦調解不成再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給付贍養費及子女扶養費訴訟,取得勝訴判決定讞後,即可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對方相關財產或薪水。


脫產可再聲請執行
如果對方口出惡言侵害他方名譽權時,可能構成《民法》一八四條所稱的侵權行為,自然能主張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對方如果惡意脫產,可依《民法》第八十八條主張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撤銷對方相關財產移轉行為,再聲請強制執行。
此外,對方已跟當初外遇者再婚生一子,是否會影響監護權的改定,應視雙方職業、品行、意願、照顧小孩的態度、健康情形、經濟能力與生活狀況等情形來綜合判斷,而非以單一因素作為審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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