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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同理可證--殺人無罪
作者: bossk 日期: 2011.08.24  天氣:  心情:
link: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824/4/2xfjg.html

雙重國籍案李慶安無罪 院:可上訴 檢:已定讞
更新日期:2011/08/24 05:30 郭良傑、蕭博文/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郭良傑、蕭博文/台北報導】


李慶安雙重國籍案,檢方原本認定李慶安自始不具公務員身分,依普通詐欺罪起訴;但高院認為檢方二審時改主張李具公務員身分,雖然判她無罪,但認為可上訴三審,為此,李慶安無法在二審獲得無罪定讞,須視檢方是否上訴而定。詭異的是,檢方認為自始至終都未表明要追加起訴或聲請變更起訴法條,不解法院何以如此判決?


高檢署檢察長顏大和表示,台北地檢署當初依詐欺罪起訴李慶安,經台北地院判刑後,全案上訴高等法院,對判決結果,將等收到判決書,確定案件是否定讞,才能研究後續作為。


高檢蒞庭檢察官表示,從未主動追加起訴或聲請變更起訴法條,是審判長當庭諭知辯護律師、公訴檢察官就普通詐欺罪與貪汙罪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一併辯論。


法界人士指出,李慶安原被起訴罪名不能上訴三審,二審檢察官沒要求變更起訴法條,也沒追加起訴,李案應該到此為止確定。且檢方從起訴到一審都不認為李慶安具公務員身分,上訴二審的理由也只針對偽造文書,二審檢察官不可能拿石頭砸自己的腳而改稱李具公務員身分,院方堅稱可上訴、檢方認為全案定讞,法律見解出現罕見的重大歧異。


據了解,高院認為,檢方在二審主張李慶安明知有雙重國籍,卻未告和知主管機關,若採「實質認定」,李慶安即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合議庭當庭提醒檢察官,是否改認定李慶安具「公務員」身分,檢方同意李是「公務員」,合議庭因此就李是否涉貪汙治罪條例論罪,最後仍判無罪。


對檢方可能上訴三審,李慶安的辯護律師蔡世祺表示尊重。他說,一般詐欺罪二審定讞,公務員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是三審定讞,兩罪的構成要件相同,差別只在涉案人的身分是否為公務員;既然高院合議庭認定李慶安未涉及詐欺,也沒有利用職務詐取財物,他對三審抱持審慎樂觀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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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院上下相賊,沒關係,等蔡英文上台,就將這些爛到底的檢院之人,全部法辦

當法律不能彰顯正義,就行[非法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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