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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天蒙難記... ( 6 ) 《前一篇 回她的日記本 後一篇》 真實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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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形形色色的網拍客人 (3)
作者: 自在甜心 日期: 2007.10.09  天氣:  心情:

到底誰才是差勁的買 / 賣家?



前言自介:

我是一個小小的業餘單親網拍媽媽,
平常靠賣自己的二手衣物與親戚的二手物品糊口。
因為只出售二手商品,所以只是個人沒有商號設立。


雖然平常會遇到一些怪怪的客人,
但也都平安的渡過了一千多個日子。

~~~~~~~~~~~~~~~~~~~~~~~~~~~~~~~~~~~~~~~~~~~~~~~~~

最近,遇到一位"很可怕很可怕"的買家....

事情是這樣的...


今年七月底月,買家以低價起標的方式,跟我買一套衣服。
在收到物品的幾天之後,買家以MSN方式告訴我,


1.上衣有破洞三處。
2.裙子寄錯。


我覺得很冤枉的是....

因為衣服寄出之前是未曾穿過的,嚴格說起來算是全新品...
而不知道為何買方說上衣破洞又有髒污....
一連在MSN中道歉多達10次 ,
對話也一直持續到半夜...( 儘管覺得不是自己理虧... )


談話中要求買方將物件寄回好讓我確認商品瑕疵狀況....
但買方堅持要我再匯給她郵資她才要退貨....
( 可是不退貨給我,我很難知道物品到底哪有問題ㄚ.... )

但才幾百元的東西,再匯款 70元,
還要匯款手續費 + 刊登費與Y拍抽成實在很冤...

於是告訴她,我願意以賣場物品讓她扣抵金額,直到扣滿為止。
至於她不願意退的衣服,如果真的不喜歡,就請她幫忙送去慈濟。


就在此時,(08/14) 發現她有下標一雙鞋子,因此以為她同意扣抵換貨。


後來,經過她以評價通知我鞋子部分已經匯款。
我便將正確的裙子與鞋子一併出貨寄給她,
出貨之後才發現她並沒有將款項匯給我,
而是寫信來告訴我說....

收到正確的裙子了,但希望我好好處理,以及互改評價,以便一筆勾銷。


希望我好好處理的意思,是
要我更改他的評價,她才將錯寄的衣服寄還給我。
因為這雖然是小錢,但我傷害了她的奇蒙子,因此必須依照她的要求做!


疏不知,她的不公正劣評,
對於以此維生的我,
任意破壞我賣場的評價對我的商譽傷害有多大呢?

買家說我傷害了他的奇蒙子,
為了負責,我跟她用MSN談到半夜,連想幫女兒洗澡都要拖到凌晨三點....
為了她的感受,我隨貨並附上小禮物以示歉意....

那麼我的奇蒙子,誰來照顧呢?


為什麼我一定非得要接受她所以為的『商量』才可以?
為什麼我寄錯的裙子可以不還我?
鞋子款項沒付,公開說已匯款,
不但收到物品之後還是不匯款,更說要我將事情一筆勾銷?


憤怒之餘,還是不斷提醒他要她補匯款。
但過了20多天,她非但不匯款,還寫了一大篇不確實的言論....
讓我忍無可忍,于是只好寄存證信函給她,
並請她將:


1.已收貨而未匯款的款項匯給我
2.寄回之前錯寄的裙子
3.以及補償我寄存證函件的費用損失。



於此,有鑑於買家說我傷害了她的奇蒙子,因為衣服有瑕疵我置之不理......
我也回到當初買該上衣的地方,希望能再買一件同款上衣....
但是由於季末已不出貨....


幾經尋找之下,
買了相似度高達 98 %  材質、顏色、 款式皆同,僅多一條寬蕾絲  

含吊牌的一件新品上衣,在 9/27日寄給她  ( 如圖一 )。





圖一,後來補買並補寄,買家于 9/28 收到的新衣服。





圖二,買家于7/23得標購買,收到後說有瑕疵的上衣。





圖三,在評價上說已經付款卻未付的鞋子。



因此此時此刻,在她手上的物件,

變成了兩套衣服與一雙鞋 :

1. 第一套:錯寄的裙子+買方說有瑕疵的上衣。<---- 已付款。

2. 第二套:賣家補寄的新品上衣+如同照片的裙子。 <----賣方要求寄回,但遭買方拒絕退貨,未付款。

3. 上圖三的鞋子。<----評價內書寫兩次已付,賣方寄出後才發現買方未付款,請求付款遭拒絕。 




沒想到,她回我的是存證信函一封,副本一併也寄給了 Y拍。
並告知以下四項重點:


1. 消費者毋須接受不公平的網路契約。
    比方說有瑕疵,二手物品不可退換貨或補差額均不成立。
    儘管下標之前,賣方清楚說明低價起標商品不可退換。
    
2. 消費者可無條件於七天鑑賞期內退貨,即便是二手物品。

3. 錯寄的物品, 她沒有保管責任,抑不需要幫忙寄回。
    9/27 寄給他換貨的新品上衣,
    她說是:不明包裹,她沒有購買因此無需代為保管,請我去自行取回。


4. 因為評價內寫了一句:

我將物品寄給你,你說你已匯款,
但卻在我寄出你也收到物品之後,才發現其實你並沒有匯款。
經過我以EMAIL與評價提醒你五次以上你都不理會,
意圖侵占明顯,
還任意在評價內書寫不實言論毀謗我,
我絕對絕對不會原諒妳!


以上斜紅字部分,買方認定是公然恐嚇,
因此向我求償精神撫慰金新台幣兩千元,限我七天內匯款到她指定帳戶。
然,此筆匯款將捐贈社福用途。



至於,她未匯款已收貨的部分,


她以:

『買賣雙方已經達成協議,要以鞋子款項扣抵,因此無須匯款給賣方』為理由拒絕匯款,

未退回寄錯貨品以及瑕疵物品的部分,
則以『未購買該貨品,卻收到不明包裹』與『不需負退貨之責』答辯。 








<  後記 >


這段期間經兩位律師 ( 議員專屬金律師與公設廖律師 ) 給的口述建議整理,

茲以對方寄來的四項重點回覆:




 


1 根據民法第358條,

   買受人對於由他地送到之物,主張有瑕疵,不願受領者,
    如出賣人於受領地無代理人,
買受人有暫為
保管之責。
    前項情形,
    如買受人不即依相當方法證明其瑕疵之存在者,推定於受領時為無瑕疵。



2. 根據民法第 356 條 ( 買受人之檢查通知義務 )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

    
如發現有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事發當時對方僅以MSN文字書寫敘述商品瑕疵,
     賣方要求買方寄回貨品,買方卻以不願負擔郵資為由拒絕寄回貨物。
     也未即寄出信件或照片,佐明所指衣物既為瑕疵品。

     第一賣出收貨日與收到瑕疵存證照片日期相距40天,無以足証期間之使用行為。




3.  貨物因確實寄達交于買方,因此寄回所指陳之瑕疵品的責任當然在買方。


4.  賣方僅依事實陳述個人心中感受,未達恐嚇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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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天蒙難記... ( 6 ) 《前一篇 回她的日記本 後一篇》 真實的樣子..
 
住戶回應
 
時間:2007-10-23 16:45
她, 47歲,新北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10-24 01:23]:

=.="...不知道呢...

對方好像真準備告我...很瞎說真的...

單親媽媽很難當...

 
時間:2007-10-17 22:55
她, 36歲,亞洲其他,學生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07-10-11 23:38
她, 37歲,台中市,學生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10-12 02:20]:

到目前,我還不知道到底我的公道在哪?

只是她的招,我正在想辦法接下來.. :(

 
時間:2007-10-11 16:48
他, 95歲,亞洲其他,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10-11 16:57]:

我自認並不是個不負任的賣家...

雖然當時網頁上寫清楚了,低價起標的商品是不能退換,頂多寄賣。
但是當買家跟我反應貨物有問題時,
還是在MSN跟她講到半夜兩點,一直跟她道歉。

經我要求,她不願退貨的情況底下,我有我能接受的範圍,
因此才想,賠她新的也無妨,也寄上小禮物表示歉意。

沒想到她會告訴我匯款了,但卻沒匯,收貨卻藉詞不還我。

唉....

 
時間:2007-10-11 15:54
他, 95歲,亞洲其他,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10-11 16:24]:

這不管我有理沒理,把我搞得烏煙瘴氣...

有人會這樣把別人東西用"狡詐的"方式占為己有,讓我無法理解...
更妙的,拿了別人東西,藉口不還,還敢寄存證信函叫對方付錢給自己...

真的第一次聽到,很可怕..

 
時間:2007-10-11 02:08
她, 46歲,台北市,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10-11 02:18]:

她是買低價起標的,價錢便宜,也是自己的意願出價。
照片到現在都還在,只不過她就是一直說我的東西有瑕疵..

我很懶得去講這種事,
明明我寄出時,就是好的,為什麼到她手中就壞了?
她寄來照片,看起來都是衣服的接縫處...
也不知道是否是因為胖瘦的關係而被撐開?

從寄出到收到物件照片,已經超過一個月..
中間發生什麼事情,說真的我很難判斷。

 
時間:2007-10-11 01:43
她, 54歲,台北市,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10-11 01:51]:

^_^ 一起加油!謝謝鼓勵喔~

 
時間:2007-10-11 01:25
她, 36歲,嘉義市,學生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10-11 01:50]:

^_*...恩,謝謝鼓勵,我會努力的唷~

 
時間:2007-10-11 01:19
她, 54歲,台北市,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10-11 01:34]:

我弟的天堂帳號也是被盜...
他心有不甘,去報警查了...
結果發現是坐在隔壁的同事...

他主管要他和解,不要生事。
我弟說,他不要賠償,也不需要解釋,
只要說一句:抱歉就好了。

但對方卻自動離職,讓主管以為是我弟的條件。
結果把我弟給炒了..
理由是:不符合公司需要。

所以說,社會學,經過才有得學吧... : )

 
時間:2007-10-11 01:03
她, 54歲,台北市,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10-11 01:09]:

承我回覆給29樓的...

我寫信給奇摩..
沒想到她們說:
如果對方有明顯犯法之處,請提報警察機關,
待該罪則確定之後,就會幫我移除評價...

您說,好不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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