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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玫瑰玫瑰真美麗
作者:
現在.未來
日期: 2011.06.06 天氣:
心情:
猶記得在去年出現了一個震驚社會的案子
就是個三歲小孩被強制性交的案例
高雄地院法官作出了三年還是四年的有罪判決
引用條文是刑法227第一項未滿14歲為性交而非222第一項一款加重強制性交
在這裡不想解釋這兩條有啥不同
因為這裡是心情日記板
不是念書的筆記板
婦女團體"又"出來了....
其實對於婦女團體的訴求
當然是好的
但是手段上實在很難令人苟同
導致最高法院作出了有夠扯蛋的99年第七次刑庭決議
反正動到七歲以下的小朋友
全部都是強制性交
為什麼沒有人想要把這個決議拿去申請大法官解釋一下?
上次她們出現是在摸胸十秒的案例
那實在還沒性騷擾防治法時
地院法官就只能判無罪
那時也導致最高法院作出了很經典的97年第四次刑庭決議
這個決議根本沒有幾個庭在用
因為根本是架空了刑法225和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然後只能讓我們看了只有傻眼外加傻眼可以形容....
真要這樣玩
根本不用任何理論與規則
-------------------------------------------------------
今天有輿論是一件好事
督促社會的進步
但不是指導社會的脈絡
而有訴求也是一件好事
肯定訴求並去履行訴求
也是一件好事
但麻煩手段和方法上可不可以選擇一下?
不要頭痛醫頭腳痛醫腳
社會不公平
絕不是單方面的法官判決太差
要批評對方
也麻煩站在對等的知識地位再批評
法律就定在那
有問題的
是犯罪的人
是立法者
是作秀的政客
炒作這些
執著正義與公理大旗
而讓這位孩童和她父母再度受傷的
又是誰?
有感而發
還是去多看點笨板會開心一點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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