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常聽到有人指稱別人「抄襲」他人著作,侵害他人的著作權等情況。其實,著作權法並沒有使用「抄襲」的字眼, 一般來說,著作上的「抄襲」應該是指構成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重製權」或同法第28條第1項「改作權」的侵害。 但也有可能出現所謂「平行獨立創作」的情況,也就是不同作者間偶然地創作出相同或相類似著作, 而被他人誤認為抄襲。請點選以下選項,瞭解「抄襲」他人著作的各種情況。
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引用」實為是一種「部分重製」的行為。又依據同法第22條第1項規定, 著作人專有「重製」著作的權利。而教師編輯個人教材或學生撰寫論文常有引用他人文章的情形。請點選以下選項, 瞭解引用他人文章是否構成侵害他人著作權。
依據著作權法第10條本文規定,我國著作權法採「創作主義」,且創作必須具有「原創性」, 而針對抄襲他人語文著作,如果只有「小幅度」改寫,如僅刪除少數幾個文字,根本與原著作無異, 將可能構成侵害他人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的「重製權」,依據同法第88條第1項前段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另外,依據同法第91條第1項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取自網路. 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