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352451
 ூrain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生病的CAT 《前一篇 回她的日記本 後一篇》 消失在神秘三角洲的友誼
 切換閱讀模式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機車不能斜停,以免被罰
作者: ூrain 日期: 2004.08.08  天氣:  心情:

政府擺明強劫嗎!!!!什麼都要罰~~~
機車不能斜停....最新交通法規,請大家用力傳出......
我叔叔跟我說的時候我也不信,直到我看到罰單
天啊~~~~~~~~~真的有這條喔?
那機車製造商沒事做這個斜停的裝置要幹嘛?
唉~~~~~~~~~~~~~~
各位機車族朋友要小心喔!可別破財啦!!
政府模糊法規向老百姓要錢,政府缺錢這樣挖的嗎?
警察欠業績也不用這樣吧

p.s.
不過這個警察引用的條例真的有點問題,有點矯枉過正...
 
第五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者。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者。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醫院、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者。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者。
五、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之處所停車者。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者。
七、於路邊劃有停車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者。
八、自用汽車招呼停車者。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者。
十、在路邊設有計費停車表,或其他計費停車之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者。
前項情形,執行勤務警察於必要,並得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
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由該執行勤務警察為之,並得收取移置費。
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


網址

http://content.edu.tw/primary/traffic/tn_dg/law02-2.htm
標籤:
瀏覽次數:24    人氣指數:1604    累積鼓勵:79
 切換閱讀模式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生病的CAT 《前一篇 回她的日記本 後一篇》 消失在神秘三角洲的友誼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