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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車禍發生後...到底要不要移車
作者: 海澐若水 日期: 2012.10.14  天氣:  心情:
許多人都有上述問題,分析如下:

一、若無人受傷,且車輛能行駛,依規定要標繪並移置路邊,若未標繪移到路旁,而造成妨礙交通(如塞車),警察可開單告發,但亦可不開單,此為警方的行政裁量權。



參考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二、若有人受傷,則不需移置路邊,任意移置的話,還要遭受處罰。除非雙方當事人均同意,並將車輛標繪後,才可移離現場。

參考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三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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