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1131376
 夏洛特☆~~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蔬果怎麼洗最好?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夠用的錢-看看有沒有錯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掉手機~絕對不要去系統商停話?
作者: 夏洛特☆~~ 日期: 2008.06.25  天氣:  心情:


手機掉了 絕對不要去系統商停話? 

如果掉了手機,絕對不要去系統商停話,要直接去警局報遺失。還表示撿到手機的人盜打越多越好,這樣手機才會越快找回?這是真的嗎?

追追追小組/調查報導

網路上流傳著一封處理手機遺失處理程序的信件,上面寫著如果掉了手機,絕對不要去系統商停話,要直接去警局報遺失。還表示撿到手機的人盜打越多越好,這樣手機才會越快找回。而用戶還可憑報案三連單去系統商,要求自遺失日期後的通話費皆可扣除。這是真的嗎?

看原信:
如果有一天不小心掉了手機,請記得一件事~

如果有一天不小心掉了手機,請記得一件事~

絕對絕對不要去系統商停話.........
1 -直接去警察局報遺失,記得拿報案三聯單,一定要拿。

2-
保佑對方沒事用你的sim卡亂打,打越多越好,手機越容易找回。

3-要求系統商寄送帳單明細。

4-收到上月帳單後,拿著報案三聯單,去系統商要求自遺失日期後的通話費皆

          可扣除。(
法律規定的)

有趣的來了,系統商收不到手機自遺失至停話中的損失,他會找誰要呢?

損失的越多你的手機越快找回........

(電信法第56條)
依據電信法第56條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條明確規範了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之行為,亦即盜用他人無線溢波而被發現者,將會被處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金。



關於手機遺失究竟應該先停話還是先掛失?追追追小組向警察局求證,警方建議先向電信業者辦理掛失停話,同時迅速向案發地或居所地之管轄分局或派出所報案,以利警察機關協尋。另關於法律是否規定遺失日期後的通話費可扣除,警方則表示這要依據各電信公司與顧客之間的契約條款內容而定。

電信法本身並未規定遺失後一定要掛失,因此遺失手機若不掛失並不構成詐欺,然而各家系統商之服務契約,對此部分皆有詳文規定。

根據中華電信的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條款第三十二條:「乙方(用戶)發現本業務終端設備遺失或被竊時,應立即以電話通知甲方(系統商)辦理暫停通信,未通知甲方前,乙方仍應支付因該電信所生之所有費用,但自甲方接獲通知時起之通信費,不在此限。」

中華電信解釋:「當手機遺失時因內有SIM卡,為避免話費損失,請儘速與電信業者客服專線聯繫辦理停話。本公司停話免收停話處理費,因停話期間行動電話門號仍為客戶租用,每月仍會有月租費。」也就是說,若手機失竊遭盜打,在停話前所產生的費用仍應由客戶支付,但辦理停話後,將可確保不會有盜打的問題。

此外原信中提到
電信法第56條,條文如下: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此條文為規定盜用他人電話的罰則,與掛失不停話所產生之費用無關。若用戶執意不停話任人盜打,除非抓到盜打之人,才能依法對其提出民事訴訟,求償損失,否則失竊後產生之電話費仍須由用戶支付。

以中華電信服務契約為例,上面載明手機遺失後未掛失前之通話費仍須由用戶支付,因此系統商並不會因為害怕收不到錢,急著找盜打者。而中華電信亦表示:「報警後,後續偵辦追查需透過警政公權力機關。」也就是指查案的部分,權責仍在警察局。

除了直接詢問中華電信得到的解答外,我們也另外查詢了
遠傳台灣大哥大威寶電信等三家系統商的服務契約,發覺行動通信業者所使用的契約多是依據交通部暨電信總局94年3月4日電信公字第09405012400號函核准的「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契約」而定,所以上述三間公司契約中皆包含與中華電信相同的第三十二條條款。

因此根據國內幾大電信業者的契約內容,憑報案三連單扣除手機遺失後的通話費似乎是不可行的。但若有人曾使用報案三連單成功要求免除支付遺失後的通話費,也歡迎提供經驗給我們。

--------------------------------------------------------------------------------------------------------

我想應該是除非抓到盜打之人,才能依法對其提出民事訴訟,求償損失,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否則失竊後產生之電話費仍須由用戶支付。「報警後,後續偵辦追查需透過警政公權力機關。」也就是指查案的部分,權責仍在警察局。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標籤:
瀏覽次數:69    人氣指數:2269    累積鼓勵:11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蔬果怎麼洗最好?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夠用的錢-看看有沒有錯
 
住戶回應
 
時間:2008-06-27 00:05
他, 50歲,台中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08-06-26 11:22
她, 42歲,基隆市,醫療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8-06-27 00:00]:

沒錯~所以最下方還是告訴你要先掛失
再去當地警局掛失竊填三聯單~以防有金額的再損失
依據失竊填三聯單進而索賠高額賠償精神耗損的補償

 
時間:2008-06-26 08:20
她, 49歲,亞洲其他,流通/零售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