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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9/10/04的日記
作者: 林小呆lavida,安娜 日期: 2009.10.04  天氣:  心情:
:D《小檔案》保護令種類與聲請:-?

保護令分為通常、暫時及緊急保護令三種,由法院核發,為保護被害人,得不經審理程序或於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為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被害人不能自行聲請緊急保護令。p.s.(要注意清楚);;)

「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可直接向法院聲請,或向檢察官、警察機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請求協助聲請。法院可核發遠離令、遷出令、禁止接觸令等,命令相對人遠離某些特定場所或保持特定距離,命令相對人搬出住所,禁止相對人接觸、跟蹤、電話、寫信,或其他騷擾行為等,避免被害人再受到傷害。p.s.(記住喔,很重要);)

相對人接獲保護令後,應遵守保護令規定。若違反保護令內容,如禁遠離令、遷出令等,即構成違反保護令罪,違反者將以現行犯移送或函送,得科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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