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2241872
 林小呆lavida,安娜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09/10/03的日記 《前一篇 回她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9/10/05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2009/10/04的日記
作者: 林小呆lavida,安娜 日期: 2009.10.04  天氣:  心情:
:D《小檔案》保護令種類與聲請:-? 保護令分為通常、暫時及緊急保護令三種,由法院核發,為保護被害人,得不經審理程序或於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為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被害人不能自行聲請緊急保護令。p.s.(要注意清楚);;) 「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可直接向法院聲請,或向檢察官、警察機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請求協助聲請。法院可核發遠離令、遷出令、禁止接觸令等,命令相對人遠離某些特定場所或保持特定距離,命令相對人搬出住所,禁止相對人接觸、跟蹤、電話、寫信,或其他騷擾行為等,避免被害人再受到傷害。p.s.(記住喔,很重要);) 相對人接獲保護令後,應遵守保護令規定。若違反保護令內容,如禁遠離令、遷出令等,即構成違反保護令罪,違反者將以現行犯移送或函送,得科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標籤:
瀏覽次數:5    人氣指數:5    累積鼓勵: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2009/10/03的日記 《前一篇 回她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9/10/05的日記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