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得去唸法律的第一天第一節課,一位執業律師是這樣說的:法律上是沒有標準答案的,不同的理論,不同的學說,見解,都是從不同角度的切入,所以....以後你們在執業中時,誰給你錢,你就要替他找到對他有力的見解,這樣就對了.
老實說,從那一刻開始,我很討厭那樣的論點與說法.
很多的人,事,物都有它的道理存在,若很多的紛爭,雙方都知道自己疏失,錯誤在那裡,做好良好的溝通與協調,該負責的,就擔起責任,而另一方也不會獅子大開口,我想很多的問題根本不用進入法院,利用法律途徑去解決問題應該是下下之策吧~~
律師接到案子,應該去仔細瞭解整個事件的始末,若真的該當事人理虧,就應請該當事人認清事實,該負起責任就擔起責任,不應只是為了賺入更多的錢,鼓勵當事人就問題避重就輕,以司法途徑來解決問題.
每個行業都有它的職業道德,若不知"有所為,有所不為"時,不僅傷害了自己,也是傷害了相信你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