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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未成年人限定繼承 (轉貼參考)
作者:
joice
日期: 2007.11.28 天氣:
心情:
主旨: 未成年人限定繼承 遺產還完債務勾銷(轉貼參考)
引發不公平爭議的民法繼承編條文,將有重大修正。立法院昨天朝野協
商達成共識,將修法把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改為「限定繼承」,僅以所
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這項修正將可避免無行為能力人(禁治產人或七歲以下)、限制行為能
力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必須承擔父母、親長等被繼承人留下的
龐大債務,造成「父債子還」的不公平現象。
為了讓更多的弱勢繼承人能受惠,朝野立委也一併協商施行法的規定,
讓新法施行前三年內的案件也能適用,但設有「以無行為能力、限制行
為能力的人繼承債務有困難,且顯失公平者為限」的條件。此「溯及既
往」規定將逕付二讀。
朝野協商並達成共識,繼承人將不必繼承被繼承人的「保證債務」。例
如父母為人作保,原本須負連帶清償責任,但新法實施後,子女繼承父
母財產上的權利、義務,將不包括該項作保的債務責任。
另一修法重點,即未來不論是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都一律從「知悉其
得繼承之時」起算,應於三個月內呈報法院。這項修正,是為避免現行
限定繼承從「繼承開始」起算,當事人若不知已有繼承事實,恐將失去
向法院呈報限定繼承的機會。
詳細新聞內容請參考:
http://udn.com/ NEWS/NATIONAL/ NATS1/4099129. shtml
相關法條&文章 :
新聞來源: 2007/11/16 聯合報
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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