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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強制性交罪要修法了
作者:
Prinz
日期: 2011.01.10 天氣:
心情:
性侵罪刑擬加重 5年起跳
(中央社記者唐筱恬、陳亦偉台北9日電)法務部完成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法草案,將強制性交罪刑度加重為5年以上,剔除原構成要件中的「違反其意願」,避免出現因無法舉證有無違反意願而輕判的情況。
社會先前發生部分幼童遭性侵案,法院量刑與社會期待落差太大的情形,民間團體更發起「白玫瑰運動」,要求修法及淘汰「恐龍法官」。
法務部召開多次公聽會,並與刑法學者及婦女團體討論,日前敲定法務部修法版本,陳送行政院,待行政院院會通過後,將與立委與民間的修法版本一同在立法院接受審查。未來修法若通過,性侵罪的刑度將直逼貪污、強盜等重罪。
修正案將強制性交罪刑責,由現行的「3年以上、10年以下」加重為「5年以上」,構成要件不再有「違反其意願」等文字,解決法官因無法證明有無違反意願而輕判的限制。
新修正規定包括:對未滿12歲以下兒童性交者,無論有無違反兒童意願,刑度一律5年以上;兩人以上共同性侵、下藥或持械性侵等「加重強制性交罪」,刑度仍維持舊法的7年以上。不過,強制猥褻罪一併加重刑度,由原本6月以上、5年以下,提高為1年以上、7年以下。
現行法律「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男女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案也提高刑度,改為「對12歲以上、未滿16歲男女性交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於「兩小無猜」的性行為,法務部維持現行刑法第227條之1的規定,未滿18歲之人與其他未成年人合意性交者,屬告訴乃論,可減輕或免刑。
法務部表示,修法將年齡界線由14歲降為12歲,是考量未成年人生理發展、第二性徵平均年齡、心智成熟度等因素,以及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等訂出。
此外,為遏止假借宗教騙色的歪風,法務部把現行刑法第229條「詐術性交罪」內「誤信為自己配偶」刪除,改為只要以詐術使男女誤信而聽從其性交,即構成犯罪,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又是典型的折衷式修法。法務部妄想兩面討好,結果一定又是豬八戒照鏡子,裡外不是人。
首先,我不知道是不是記者沒做好功課,還是法務部真的這樣幹:「修正案將強制性交罪……構成要件不再有違反其意願等文字,解決法官因無法證明有無違反意願而輕判的限制。」這段話會不會太荒謬了?
現行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把「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拿掉,以後只要不能證明犯人使用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方法,就不能構成第221條的強制性交罪,自然也就不能構成第222條的加重強制性交罪。這或許是「解決法官因無法證明有無違反意願而輕判的限制」,因為這樣的確不能輕判,而是判無罪啊!
例如性侵未滿12歲的小孩,依現行法有些法官還能用「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這個理由重判壞人(雖然我反對以孩子太小不能表示反對為理由,直接認定等於違反其意願),一旦拿掉這個要件,那些即使可以證明確實違反其意願的情形,法官礙於「罪刑法定主義」也不能用第221條加第222條來判,這樣豈不是比原來的法條還寬鬆嗎?
兒福團體一定會罵到翻。
其次,法務部把第227條的年齡界限從14歲下修為12歲,這也是大唱兒福團體的反調。
現行法第227條是以年齡將被害人分為兩類,一類是「0~未滿14歲」,另一類是「14~未滿16歲」,刑度是前者較重,後者較輕。法務部將年齡線往下拉,其實是壓縮前者,放寬後者,也就是變成「0~未滿12歲」及「12~未滿16歲」兩類。例如,與13歲的小孩性交,依現行法第227條第1項,可以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按法務部的修法,同樣的行為只能判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顯然是變輕了。
至於兒福團體朝思暮想的,將與兒童性交者,無論是否違反意願一律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處重刑的願望,法務部也沒有「聽命行事」,能不挨罵嗎?
另一方面,法務部的拒絕媚俗,沒有聽命行事將「非強制行為」視為「強制行為」,應該獲得知識界的肯定。然而莫名其妙把法定刑調高,也免不了「重刑主義」的批評。
刑,不是不能調高,但刑罰的調整一定要有犯罪統計的實證依據與理性分析的社會政策理由,如果理由不夠充分,只是隨著大眾的聲浪起舞,那也只是媚俗的低能做法罷了。
取消「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這個要件,影響的也不只是兒童福利,而是使強制性交行為能夠「定罪」的範圍減縮,無論被害人幾歲。這種替強姦犯鬆綁的修法實在令人費解。
唯一令人稱許的是將現行法第229條:「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取消「誤信為自己配偶」這個無聊的要件。
只不過對於「詐術」這個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解釋,就更形吃重了,需要靠判決實務謹慎地加以形成,否則又會流於「恐龍法官」之譏。例如一個男的明明不愛這個女的卻謊稱他愛她,跟她上床,這算不算詐術性交?又或者男的是有婦之夫卻謊稱自己未婚,會不會將原本只是通姦罪的行為變成詐術性交罪?值得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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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 45歲,台北市,法律相關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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