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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證所稅課徵
作者: 天風 日期: 2012.04.13  天氣:  心情:

證所稅課徵宜輕不宜重

【聯合報黃春生/會計師、台灣金融總會稅務委員(台中市)】2012.04.13 


眾所注目的財政部版所得稅課徵方案,終於出爐了。


檢視方案,證券交易所得的課徵,基本上劃分自然人與法人兩部分。個人所得有三百萬元的免稅額,超過部分按百分之廿分離課稅,但年終時與其他所得合併申報;至於法人部分,列入最低稅負制課徵範圍,但享有五十萬的免稅額,稅率從現行的百分之十提高至百分之十二。


由於台灣所得稅採行「兩稅合一」制,公司法人的所得稅負擔,都可藉由股利分配管道,從股東的個人綜合所得稅中扣除;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僅是股東綜合所得稅的先行扣徵稅款而已,實質上已名存實亡,不具討論意義。


因此,投資大眾所最關心的,莫過於自然人的稅課部分。香港、中國大陸個人證券交易所得均不課稅日本、美國採百分之十五分離課稅南韓分三級稅率,分別是百分之十、廿與卅英國則是百分之十八與廿八分離課稅財政部版本訂定為百分之廿,高於日本、美國,筆者以為,宜降低至百分之十或十五。


至於免稅額部分,從最低稅負制六百萬元降低至三百萬元,仍有待斟酌。而長期持有訂定為五年,可減半課稅的規定,似嫌太長按各國立法例,均是以兩年為準


美國哈佛大學教授鄂圖.艾克斯坦認為,證券交易所得只視之為「紙上利潤」,應會立即又投資到其他證券,不作消費支出因此一個良好的現代經濟制度,不應將資本累積門徑完全堵住。允許個人資本累積,將有助於創立新公司與原有公司的擴展;讓他們能從公開市場中取得所需資金寧可犧牲一點稅制公平性,用以維持一個私人資本能夠累積的通路。更何況,證券交易所得稅的課徵,既不允許投資者的淨損失,從經常性所得中減除,則給予較為優惠的處理,是正當的。否則,賺錢你要課稅,虧損則不准從其他所得中扣除的規定,自難令人接受


基於證券交易所得的稅負輕重,將深切影響公共儲蓄,以及那些可供資本形成的經濟資源,各國立法例,均課輕稅為原則,或許可供借鏡。


2012/04/13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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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04-15 00:14
她, 74歲,西藏自治區,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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