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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訟棍
作者:
Mark
日期: 2015.01.31 天氣:
心情:
人跟人之間,如果遇到糾紛,可以的話,互相商量、互相協調、互相讓步一下
能把這糾紛處理掉、解決掉,也就算了
如果遇到的是很複雜、很難處理、很難論對錯的糾紛
互相之間無法處理,只好尋求公正的第三者來仲裁,這也是一種解決糾紛的辦法
這第三者可以是里長,可以是局外人,可以是調解委員,可以是法官
==============================================================
唉,這件鳥官司,從2013年左右開始延燒起
解決了一個官司,又有人生出另一個官司
如果這個官司牽動到的是數百萬、數千萬以上的金錢糾紛,那興訟還有點意義
如果這官司只是牽涉到數十萬、數萬以下的金錢糾紛,我實在搞不懂意義何在
請律師費用、付法院費用、花費的精神跟時間,也該衡量一下有沒有興訟的必要吧......
看看原告過去的紀錄(司法院有一些網路資訊可查),mm...叫他「訟棍」也真的是剛好而已......
好吧,要這樣搞,就來拼拼看誰有理、誰有證據吧
==============================================================
之前(2013.03.01左右),在愛寓曾跟一位法律系的網友留言、聊天
她說我長的像白雲,很有「喜感」,mm...我沒生氣,因為不只她一個人這樣說過...
(我不知道該哭還該笑......)
當時我跟她有一起吃飯過,也互留了電話跟 line,這次就請她幫忙看一下訴訟狀,給點意見
結果勒,她的法律觀點跟我一樣,都認為這位原告要告我們,真的是一點理由都沒有,一點證據都沒列舉
吼~~~這個訟棍,我真的很想反告他誣告,求償的金額拿去捐給有需要的人
可惜民事訴訟好像不能反告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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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01
仔細一看,哇,好快,結束上一段戀情到現在,一個月就這樣過去了
讓自己忙著有的沒的事情,雖然轉移了情緒
不過總是心裡還是會覺得,少了那麼一塊東西......
就...隨緣吧...畢竟這種事情急不得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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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02
結果,早上的調解庭,原告沒出現
書記官就跟我聊天說:「唉,這人常常來這裡弄一堆訴訟」
調解委員也只是大概問我一些跟這官司相關的事情
我回他:「我等對方先提出證據,我已經都準備好所有回應的證據了」
然後就...轉去給地方法院的法官啦...就等後續吧
開完調解庭不久,就 line 給那位幫我們看訟狀的愛寓網友
「息事寧人」? 遇到這種訟棍,我才不要息事寧人勒
好心是留給好人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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