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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看公寓上亂象的心得報告
作者: 淡出 日期: 2007.11.02  天氣:  心情:
 昨天,跟淡水河一號通完msn之後,原本要關機,準備要睡覺了~

結果,有一個我msn上的連絡人密我, 她是我在公寓上認識的一個女網友。

我們聊了很久,最後,她勸我,以後,最好少上愛情公寓。

反正,知己只要一、二位即可。

因為,我們談到,公寓上,最近發生的一件事。

或許,我的立場可能不夠客觀,但是,我請各位,在判斷一件事情時,

一定要多方觀察,把雙方以及他們的支持者的日記,都看過之後,

把這件事的原本藍圖,大概了解一下,再來論定這件事的對或錯


而我,寫出這篇日記,

我想,這對我的日記本收藏指數,或友好指數一定會有影響。

因為,我看過,給那位男主角愛的鼓勵的網友們,

幾乎都是,會來我日記上留言,並給我愛的鼓勵的網友們。

但是,我完全不在乎,這些什麼指數,

我在乎的是,這些,會支持我的網友們,是否也被騙了呢??


所以,趕緊寫一篇日記,提醒一些網友們,拜託他們,看清楚事實的真相。

我並不是,強迫大家,跟我站在同一個立場上。

但是,我真的請大家,將牽扯進,這件事的網友們的日記,都看過之後,

再來決定,你是站在哪一方,也不遲。

不要因為,你之前,是一直在看男網友的日記,就站在男網友這邊。

在判斷一件事情上,是不能光憑自己的主觀意識,來決定的。

一定要跳脫,你之前的看法與立場,

全面性的,去看過雙方和其支持者的日記後,

再來斷定,這件事的對與錯。

不過,最好是,不要牽扯進這個是非裡。

因為這個是非,雙方都有錯,只是,每個人所在乎的關鍵點不一樣。

所以,在判斷對與錯上,就會影響到你的立場。

這位女網友會告訴我這件事,就是她看到這位男主角,

會留言給我或者拜訪我。

她怕我也會被騙。

呵呵~~我只是不聰明而已,但是,我不笨。

不過,還是很感謝她,特地提醒我,注意這個男網友。



而在我看完,多方所寫的日記之後,我的想法是:

感情這件事,本來就很難客觀去論定誰對或誰錯。

因為,它是個非常主觀的東西。

只有男女雙方當事者的主觀想法,才是最重要的。

而並非能夠,將感情的對與錯,用第三人的立場,

以非常客觀的態度,去論定誰是誰非。

那....剛才,我在上面,不是一直叫大家,要保持客觀去看事情嗎?

那....現在,我怎麼又說,感情是件很主觀的事呢?


其實,感情,是男女雙方在談的,本來就沒有誰是誰非。

第三人,更是無權,也沒那個立場,去斷定誰是誰非。

但是,如果,這件感情事,在結束後,

雙方當事人的行為和言語,涉及到刑法上的恐嚇、妨害秘密罪、

身體的隱私權等等。

那,我們第三人,才有那個立場,去斷定這段感情結束後,誰是誰非。

畢竟,男女雙方分手後,並不代表,提出分手的那一方,

就活該接受,被分手者的,一些言語上的恐嚇、妨害秘密罪的行為發生、

以及喪失身體的隱私權吧!

我想,任何一個人,都不能因為,被提出分手,

導致氣憤,反而,對提出分手者,做出一些,觸犯刑法規定的行為吧!

如果,每個人被分手了,就能因為氣憤的關係,對提出分手那一方,

做出一些違法的行為,那...這個社會,早就亂成一團了,是吧?!

在這件事情中,所在乎的是,為什麼男網友要對女網友說,

要將一些不堪入目的照片,散布在所就讀的學校。

男網友,憑什麼可以如此恐嚇女網友呢?

就算女網友有錯在先,男網友也是不能如此恐嚇啊?!

而我更加在乎的,也最感到不齒和氣憤的是,

男網友為什麼,要將女網友,在那些照片上,

所做的行為,赤裸裸的寫出來呢??!!

我想,如果我遭遇到同樣的對待,我真的會很想死,我是說真的呢~

而女網友,也在日記中提到,她真的想跳樓自殺或拿美工刀割腕自殺。

就算男網友最後,也沒散布女網友的照片,

但是,男網友,在他的日記裡,也寫出女網友,

在那些照片中,所做的行為啊~

一個女生,就算她的性觀念很開放,

我想,也還沒開放到要眾人皆知,

她會做出,這種行為的地步吧~

難道,這位男網友,不知道,

為什麼,一些網友,對你感到氣憤的原因嗎?

因為,你的行為,真的是非常過分呢~

就算,你不殺伯仁,伯仁也因你而死啊~

我連將,做這種行為的文字打成文字,都沒辦法做到呢~

你竟然,在公開的日記中,臉不紅氣不喘地赤裸裸的寫出來~

你要叫,那位女網友,以後要如何,在這愛情公寓上,繼續待下去啊~

你有沒有,想過這一點呢~

你不要怪我們,為什麼要苛責你,因為,就算女網友有錯,

但是,她也不應該,就活該,要遭受你這些,公開的言論吧!

連大家所公認,最噬血的媒體,

在處理,金牌跆拳國手朱木炎的緋聞案時,

也都是,以最婉轉的方式,告訴大眾,朱木炎為何被恐嚇,

而付出據說一百萬的贖金,去贖回那些不堪入目的照片。

而彭恰恰被恐嚇的光碟案,彭恰恰也付出龐大的贖金,

想贖回,那不堪入目的光碟。

朱木炎和彭恰恰,為何甘願付出那麼龐大的贖金,去贖回那些照片呢?

除了,他們是公眾人物之外,

也是因為,那些照片中的行為,真得很不堪入目啊!

你想想,一個女生,同樣因為,跟彭恰恰光碟中,所發生的行為一樣,

被人恐嚇要散布出來,就算最後沒散布,

但是,這個女生的心裡,也受到傷害了啊~

雖然,男網友在今天的日記中說,

女網友跟他一直維持,長達一年的電愛關係,

而且女網友在電話中,講話講的都很露骨,

連一些甚麼....都敢講出來。

但是,她敢講,還有你們是電愛的關係,

都不足以阻卻,你有恐嚇她的行為啊~

因為,女網友性觀念開放,

她就活該遭受,你很大方的公布,她所做的行為嗎?

你是如此認為嗎?

我想,網友們,還是憑自己的眼睛,去論定這件事吧~

我不想干涉,網友們的看法~


不知道,這件事的網友們,不要寫留言問我,這件事的男女主角是誰?

我寫這篇日記,只是提醒一些,已知情的網友們,認清事情的本質在哪兒~

事情的本質,在於分手之後,雙方的態度如何。

這才是,我們第三人可以去論定的。

至於,如何分手,分手的原因,

這就不是,我們這些第三人可以去置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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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7-11-04 22:17
他, 40歲,桃園市,政府機關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11-04 23:24]:

沒錯啊~
網路,可以將一個人的本性,掩飾得很好呢~

 
時間:2007-11-04 21:42
他, 40歲,桃園市,政府機關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11-04 22:07]:

我記得,你是4年前,就已經加入愛情公寓的【資深會員】。
當初,會員人數很少,人也沒那麼複雜,大多是學生族群的人在玩的。
現在,愛情公寓有一點名聲了,當然,會員也越來越多。
會員一多,其實,連帶的品質就會下降。
不管是公寓的功能、收費的項目,或是會員的品質。
其實,網路,並沒有錯。錯在於,人的心。
有些人被提分手,會因為不甘心,或沒得到甚麼好處,就會存著【得不到,就毀掉她】的心態。
因此,如何選擇一個心理正常的男女朋友,和交往期間,有那些事千萬不可做,都是大家要小心謹慎,和一再三思的。

 
時間:2007-11-04 03:11
他, 45歲,新北市,製造/供應商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11-04 11:01]:

網路,只是一個,提供大家認識的媒介平台罷了~
錯不在於網路呢~
現實中,也是有許多類似的例子發生呢~
錯在於,人心海底針啊~
我們只能以預防勝於治療的心態,去面對網路交友會遇到的事情~

 
時間:2007-11-03 19:27
她, 39歲,非洲,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11-03 19:55]:

嗯嗯嗯~我贊成你的看法~
像你目前,就將寫私密心情的日記,設定僅限於好友名單中的好友,才可以看。
這個做法,就很好。
我是覺得,如果,網友的日記內容,是有涉及他人的隱私,或者是一些不堪入目的字眼出現,日記真的就要設定為私密日記,不要將他公開。
因為,網友一旦公開寫一些不堪入目字眼的日記,的確會讓他人直接受到傷害。

 
時間:2007-11-03 16:50
她, 35歲,台北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07-11-03 16:09
她, 35歲,台北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11-03 16:32]:

我去看過你的檔案和日記~
嗯~還真的,都是女網友居多呢~
我的好友名單中,男女生大約各占一半啦~
只是,我的女網友們,都是比較含蓄的~
他們都是,用私密留言,跟我互動和討論~
男網友則是,會在日記上留言,跟我互動和討論~
畢竟,大家玩愛情公寓的目的,是想紓解壓力,的確,沒必要,因為一些事情,惹到一身腥~
只不過,有時,看到一些,會讓人感到很氣憤的行為,會忍不住,跳出來。
但是,我現在是會選擇,比較溫和的方式,去表達我的氣憤而已~

 
時間:2007-11-03 06:48
他, 44歲,新北市,政府機關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11-03 13:54]:

如何分手,也是一門很深的學問呢~
如果,以照片來要脅提出分手者,就算他事後如何替自己辯解,我想,任何旁觀者,都會覺得.....看不過去呢~
分手後,還是可以維持好朋友關係的人,雖然不多,但是還是有的。
至少,很多人分手後,都盡量對對方做到,不口出惡言呢~

 
時間:2007-11-03 01:35
他, 99歲,台中市,待業中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11-03 13:58]:

我只是覺得,為什麼網友們,都沒有認清事情的本質在哪裡,怕網友們,因此被騙,而忍不住,跳出來說話而已。
再加上,我是個,懂得利用法律保護自己的人,不像別人,因為有其他顧忌,而不敢說話。

 
時間:2007-11-02 23:35
他, 46歲,台中市,流通/零售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11-03 17:58]:

嗯嗯嗯 ~你說得很好~

 
時間:2007-11-02 23:34
他, 46歲,台中市,流通/零售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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