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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我也要當色狼!...新聞分享
作者: 白日夢 日期: 2008.06.27  天氣:  心情:

男子強行舌吻前妻女兒5秒,3女法官判無罪


又見法官爭議判決。彰化一名廖姓男子強行「舌吻」前妻13歲的女兒5秒鐘,被依強制猥褻罪起訴,但彰化地方法院3位已婚女法官認為,5秒「非常短暫」,並未構成妨害性自主罪,判決無罪。


這名少女母親與廖姓男子離婚多年,去年9月,少女與母親到廖在彰化住處暫處,平常3人同睡一床,某晚少女母親還未回家,廖男先進房睡,少女看完電視後也進房,和廖背對背而睡。


少女開庭時供稱,當時她在睡夢中,廖男將她的肩硬轉過來,把舌頭伸進她的嘴巴,她叫了一聲「你要做什麼」,將廖推開,廖即放手向她道歉離開,她在母親返家告知此事,母親隨即報警。


3名女法官合議後,認為強制猥褻罪構成要件是「加害者施以強制行為,足以壓制被害人性自主權」,但該案中小女孩被摟抱、親吻時,在極短暫時間內,還來不及感受到性自主權受壓制或影響,廖某行為即已結束,因此未達犯罪構成要件,故判決無罪。


檢察官不服上訴,指少女被舌吻時曾極力推開對方,此一抗拒動作顯示少女對舌吻明顯厭惡或羞恥感;且舌吻在客觀認定上即足以刺激或滿足人的性慾,是明確的猥褻行為。

怎麼會有那麼多"不知人間疾苦"的法官,而且還是女法官,我想我有機會應該會對那三位法官"舌吻"五秒鐘,反正不超過五秒且讓她們來不及感受性自主權受壓制或受影響就不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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