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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報乎你知:上網吃不飽不得求賠?
作者: 劈腿良 日期: 2012.01.11  天氣:  心情:
即將公告上路的「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契約範本」,提高了可歸責於業者事由的補償責任,原本對消費者而言是一大福音,但消基會點名中華電信違法要求準備申辦行動上網綁約專案的消費者拋棄瑕疵請求權,消基會呼籲消保會及NCC在定型化契約範本內增加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達到實際規範的效果。(翁千惠報導)

行動上網龜速、訊號不穩的現象引起行動用戶廣大的抱怨聲浪,即將公告上路的「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契約範本」除了揭示7天試用期,也提高了可歸責於業者事由的補償責任,但消基會調查發現中華電信不論消費者是否申請試用服務,規定一旦申辦3G行動上網服務,「不再以行動上網寬頻不足或室內訊號不良要求補償」,明定消費者不得求償,消基會秘書長陳智義指出條款明顯違法,批評中華電信不思改善頻寬,反而本末導致要求消費者拋棄瑕疵請求權 ,

『意思就是簽下須知後,將來被綁約都不能反應品質不佳,代表法律上服務或買賣契約裡對他方瑕疵請求權權利的拋棄。』

消基會同時提醒消費者,行動上網試用雖然最多有7天的時間,但以中華電信為例,消費者收到iphone4S領貨通知後只有3天的期限,如果沒有事前要求試用權益就會被被限縮,攸關消費者試用權益但中華電信卻沒有以顯著方式呈現,消費者一不注意很容易就會忽略,甚至是打退堂鼓、白白放棄機會。

陳智義表示,違反契約範本目前無法可罰,消保會只能依消保法第17條規定查察,要求業者改正,呼籲消保會及NCC在定型化契約範本內增加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才能達到法律強制規定效果。
轉載自 中廣新聞網– 201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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