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小常識】
結婚需要辦登記還是宴客即可?
民國97年5月以前,我國結婚的形式要件原則上是採「儀式婚」,也就是只要於公開之場合有兩人以上之見證人,該婚姻便推定有效,但因此很多人只辦宴客,卻不去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造成戶政單位的困擾以及離婚上的爭議,甚至是重婚的問題,因此立法院已於民國97年4月修法通過,依據民法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故「結婚登記」已視為必要形式條件,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即生效力,有無宴客或舉行公開儀式都沒有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前,結婚仍未生效,所以新人結婚後請立即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以免婚姻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