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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刑法三百三十九條(普通詐欺罪)
作者: 我們勾勾手 日期: 2009.09.02  天氣:  心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詐欺犯應將其詐欺所得充公並強制工作,惟詐欺犯乃為自己利益而將他人辛苦賺取之財產詐騙一空,這樣的罪名其罪刑應該從重處斷,比照罪刑法定原則其刑度應為本刑五年以上。


其理由為詐欺犯兼具了恐嚇性質,並且造成被害無限的恐懼,例如嚴重的財產損失及經神上的壓力,這並非一般320之罪來的輕,對社會所造成的危害是無限擴張的。


詐欺犯應比照321之罪例舉一之六款加重之要件,畢竟一件詐欺罪乃有無數共犯結構所產生,集體性犯罪乃國內立法者應注意立法,加重其共犯之罪。


加害人永遠不知道被害人的痛苦,直到那天那加害人得到惡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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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3-07-24 02:18
他, 41歲,桃園市,建築營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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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3-07-22 05:12
他, 41歲,桃園市,建築營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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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05-02 23:27
她, 46歲,嘉義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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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08-04 17:29
她, 31歲,桃園市,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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