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詐欺犯應將其詐欺所得充公並強制工作,惟詐欺犯乃為自己利益而將他人辛苦賺取之財產詐騙一空,這樣的罪名其罪刑應該從重處斷,比照罪刑法定原則其刑度應為本刑五年以上。
其理由為詐欺犯兼具了恐嚇性質,並且造成被害無限的恐懼,例如嚴重的財產損失及經神上的壓力,這並非一般320之罪來的輕,對社會所造成的危害是無限擴張的。
詐欺犯應比照321之罪例舉一之六款加重之要件,畢竟一件詐欺罪乃有無數共犯結構所產生,集體性犯罪乃國內立法者應注意立法,加重其共犯之罪。 加害人永遠不知道被害人的痛苦,直到那天那加害人得到惡報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