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服務
住戶搜尋
心情貼
直播
感興趣
手機交友
還沒登入愛情公寓嗎?
還沒加入愛情公寓嗎?
馬上進入公寓和
10,543,434
個住戶交朋友~
最新留言
想聊天
對我感興趣
互相感興趣
想約會
逗一下
日記留言
紅包抽抽樂!小資變土豪!
素人也能成為明日之星!
移除此區廣告請加入VIP
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
2159677
獨孤求敗:狗官霸凌害人命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09/06/02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9/06/08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篇名:
2009/06/06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狗官霸凌害人命
日期: 2009.06.06 天氣:
心情:
爛政客和濫名嘴害你遭判刑--幫父母作偽證不犯罪?:-/
刑事訴訟法第180條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1.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
第185條
訊問證人,應先調查其人有無錯誤及與被告或自訴人有無第180條第一項之關係
證人與被告或自訴人有第180條第1項之關係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
第186條
證人應命具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令其具結:
1.未滿16歲者
2.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者
證人有第181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
第188條
具結應於訊問前為之。但應否具結有疑義者,得命於訊問後為之
@};-@};-@};-
基於期待可能性低,法律允許陳幸妤在她父母當貪污罪之刑事被告時
可以選擇拒絕證言以免做不利於父母的證詞
:-$當她選擇不拒絕證言時,她仍有具結義務,作偽證時仍會觸犯刑法偽證罪!
遭民意唾棄的徐國勇,頂著律師頭銜,竟說她可以不用具結,也不會構成偽證罪?8-}
名嘴陳立宏不懂法律[-X少胡扯!
:-$小心爛政客和名嘴,可能誤導或灌輸錯誤法律知識!
標籤:
瀏覽次數:
256
人氣指數:
256
累積鼓勵:
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給本文貼紙:
得到的貼紙
得到的貼紙:
給本文貼紙
本日記尚未得到貼紙
2009/06/02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9/06/08的日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