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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今天來談談"第三者"~
作者: ♡ღ有心最重要♡ღ 日期: 2009.02.22  天氣:  心情:
OK~OK~感謝各位來小弟這︿︿~感恩

今天來談談"第三者"~分兩種(有或無婚姻關係)

無婚姻關係者,我想也沒人可以管你(妳)

有婚姻關係者,我想你(妳)已經要觸犯"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除了通姦罪屬之,誘拐有配偶之人離家、同居等,或者誘拐未成年人離家等,都屬於妨害家庭,依法可提起告訴。刑法第一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所以通姦罪即使不是捉姦在床,但若從其他證據方法中,(例如目擊者看到通姦人進出賓館,鑑定犯罪人遺留物上之DNA等。)能達得到上述之有罪判決之確定程度者,仍可成立通姦罪。
刑法通姦罪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所謂"通姦"係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都有意思同意發生的姦淫行為,又稱和姦,所以別於強姦。本罪之特別要件有二:一則本罪主體須為現有配偶之人,二則須有與他人和姦之行為。又因本罪為即成犯(有配偶之人與他人有姦淫行為時即已成罪),故以在通姦時有配偶為前提條件;如果在通姦後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依法撤銷,也不影響通姦罪之成立。
而所謂「精神外遇」,係指肉體接觸以外的婚姻外遇,與法律所責難的「肉體外遇」不同,縱使他們在精神上、思想上、言語上、文字上有出軌甚或性愛的表現,只要他們沒有發生婚外性交行為,仍然不能成立刑法的通(相)姦罪。


OKOK太多字不看沒關係
一般大多數人都認為"第三者"為女性居多但現今社會也出現不少男性案例
說了這麼多你(妳)可知道嚴重性,元配或是元配家人及對方家長是可以提出告訴,因為妳是法律上的"第三者"
人常說愛情婚姻是自由選擇不能約束,但過度自由會導致婚姻沒有保障,就像元配一樣沒有保障,所以法律才會保障元配
若假設他(她)與元配離婚(先不考慮小孩歸誰監護),再與你(妳)結婚,此事東窗事發雖然已經離婚,但元配依法可提出告訴"通姦罪",此罪依然成立,你(妳)將會背負此罪名

我們舉現實例子好了~住戶編號:85XXXX~
她當初愛上了已婚男人,原因為那位已婚男人對她獻殷情,但幸好周圍同事對她告知此事,讓她頓悟了
雖然她那時很傷心也很難過,但終究選擇離開他(沒錯正確選擇)
所以她從去年就辭去工作,一直到現在認識了一位男生(我替妳感到幸福︿︿)
很多時候這種事情無法對自己父母親說出口,畢竟台灣還是一傳統觀念社會(這是好的)

現在人誘惑多,速食愛情多,離婚率也高~有時候小腦袋瓜還是要想想喔!

各位觀眾~還有很多身家清白的男生(女生)等著妳(你)去認識喔!也歡迎來認識我︿︿
哈哈~也歡迎來找聊天︿︿聊是非(任何事都可以)
我MSN:orea1@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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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9-04-05 18:02
她, 39歲,彰化縣,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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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9-02-25 18:42
他, 41歲,桃園市,製造/供應商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09-02-25 18:42
他, 41歲,桃園市,製造/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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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9-02-25 16:54
她, 38歲,新竹市,製造/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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