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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備役軍人眷屬身分證陳情書
作者: 藍天 日期: 2010.04.14  天氣:  心情:
備役軍人眷屬身分證陳情書

陳情書
陳情人 000P1215 出生年月日職業
住所或居所及電話
陳情請求 ..建議修正明訂「備役軍人眷屬身分證」核發規定之辦理及除外條件,使退休軍人於備役時甫增加之眷屬能辦理「備役軍人眷屬身分證」。
本陳情有三個方案可選:
一、維持原規定:法規制定不明確,解釋權限又是貴屬國防部政戰局,只要自我感覺良好無修正之必要。
二、取消備役軍人眷屬身分證:因該軍人已退伍非現役,自不符照顧現役軍人及其眷屬規定之立法目的。
三、增修訂明列辦理資格及除外條件:
(一)明定備役時所產生之眷屬為除外,而不是以一句「經人事權責單位核定登記有案者,發與眷屬身分證」以符法規之明確性。
(二)不分現役或備役時產生之眷屬,應以戶口名簿記載之眷屬為辦理資格,照顧備役同袍新增之眷屬。

事實
一、現況:退伍後才結婚之配偶或於退伍後才出生之子女均不能辦理「備役軍人眷屬身分證」。
二、本案已向退輔會及國防部陳情,唯國防部稱眷屬身份証之核發係屬「給付行政」範疇,國防部得依權限加以規範,而不受法律保留之限制。

理由一、依據國軍軍眷業務處理作業要點:第貳項、通則之第三條規定:「在台、澎、金馬或指定地區設籍之當事人父母、配偶 (外籍人士需領有居留證) 及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之子女未婚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學校肄業正式生 (不含重讀、選修或全公費之學校) 或未婚 (不含離婚者) 領有殘障手冊,經人事權責單位核定登記有案者,發與眷屬身分證。」
理由:有關眷屬身分証核發範圍及標準,國防部回覆均係以軍人「現役」期間為準據。確未於國軍軍眷業務處理作業要點內載明,僅引用作業要點第貳項、通則之第三條規定...未經人事核准登記在案。試問有誰能知標準在那?又以軍人「現役」期間為準據,造成許多家庭問題,試想若第一胎於現役生,第二胎於備役生,當小孩長大會質疑為何他沒眷屬證等問題,備役時之配偶的情形亦雷同無法享有相關福利。備役軍人眷屬身分證,既稱備役,確以「現役」期間為準據,對備役時方有之眷屬顯然不公允,因眷屬身分之依據非以該軍人為主體而是以現役期間為依據。再說:「未經人事核准登記在案者不符申辦條件」.若一定要核准.就請規定,備役退休軍人結婚報告書,這豈不是增加更多的業務與袍澤的不便。試問我國還有那些法規是以如此方式做區隔,若本作業要點之說法是公平正義的,那些備役老榮民年老娶妻於往生後配偶怎還可半俸,只要修一下法,他不是現役娶的配偶不符支領條件,就能為國家省下一大筆退輔費。

理由二、國軍軍眷業務處理作業要點: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眷屬身分證,已發給者,應予註銷:
(一)當事人已退伍並支領一次退伍金者。
(二)當事人已免職、撤職或撫卹期滿者。
(三)當事人或其眷屬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違反國籍法者。
(四)眷屬死亡、失蹤者。
(五)眷屬犯內亂罪、外患罪、貪污罪或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六)撫卹期間遺眷、核定有案之無依軍眷再婚者。
(七)當事人子女為人收養、結婚 (含已離婚者) 、出國留學、入營服兵役 (含替代役) 、成年或成年畢業休 (退) 學者。
(八)眷屬受褫奪公權之宣告並於執行中尚未復權者。
理由:上述並無退休後結婚、再婚或生育之子女之眷屬為除外條件。配偶子女還分現役時結婚之配偶.對退休時結婚之配偶子女顯不公平.不合情亦不合理.如果現役時有時間機會結婚.誰也不願意退休時才結婚或再婚生子。未經人事核准登記在案者不符申辦條件.若一定要核准.就請規定:備役退休軍人結婚報告書.這豈不是增加更多的業務與袍澤的不便。若無修正之必要,請明定除外條件,法令之制定應以明確多數人一看即懂之條文,經人事權責單位核定登記有案者之規定讓辦理者文不知義。

理由三、眷屬身份証之核發係屬「給付行政」範疇,國防部得依權限加以規範,而不受法律保留之限制。
理由:行政行為不僅不得違反法律,亦不得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既是「給付行政」就不能違反.況且眷屬福利只是九牛之一毛.又不明定於辦法內.平日於軍中又不加強宣導.藉此理由而不照顧退役同袍,是否因國防部長是上將不會備役對其眷屬沒影響所以不管不理?又此情形才數千人之權益,尚屬少數選票可以忽視,若是如此思維實非國家之福。
本次陳情待回覆後,若大院無法糾正國防部此一不符法理之作業規定,將改轉立委或總統府陳情或行政院訴願,本陳情非影響本人權益,法規之明確性與公平合理性為吾本意,祈望院長能照顧半生戎馬之備役軍人,若因此取消備役軍人眷屬身分證實屬貴屬權責,先行敘明。

此致
行政院吳院長

陳情人:000


中 華 民 國 99 年 04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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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04-14 07:26
他, 51歲,雲林縣,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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