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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登記結婚沒辦婚禮 非詐婚
作者:
夢飛翔
日期: 2011.11.03 天氣:
心情:
悲哀女孩問:
我和男友未婚懷孕,後來他家人雖到我家提親,我與男友也先登記結婚,但他們卻不補辦婚禮。後來我回娘家住,小孩給婆家照顧,但婆家卻揚言要賣小孩,請問我可告他們詐婚索賠嗎?若離婚後我能要求探視權嗎?母親用我的帳戶存款,會不會被丈夫作為要求我付贍養費的理由?我可否要求丈夫按月給我錢?
律師謝岳龍答:
《民法》第九百九十七條「因被詐欺而結婚者」,指的是結婚當事人其中一方為達與他方結婚的目的,故意隱瞞身體、健康或品德上某種缺陷,或身分、地位某種條件之不備,以詐術使他方誤信自己無此缺陷或有此條件而結婚,才算詐婚。
與詐欺要件不符
根據讀者提及的狀況,雙方爭議僅在男方不願補辦婚禮,客觀條件上看起來,可能跟《民法》規定的被詐欺而結婚相關要件不符合,因此在法律實務上,法官恐很難判定男方行為已構成詐婚。
假設雙方離婚而小孩監護權歸男方時,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規定,女方一定能擁有探視權。婆家若販賣嬰兒將觸犯《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的販賣人口罪,最少會被判刑五年以上。
此外,雙方協商離婚時,均可向對方要求贍養費,協調不成,就訴請法院處理,至於帳戶借給母親存款,只要讀者能舉證帳戶內存款屬母親所有,對方就不能把這筆錢,列為計算贍養費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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