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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日記>新工作順利
作者: ♡ 婧筠 ♡ 日期: 2010.06.23  天氣:  心情:
新工作已經做了大約4天

昨天老闆也帶團出國了

也有交代一些工作

在前3天老闆想盡辦法要把我帶入狀況

可是礙於時間不夠

只能教多少算多少了

這幾天就只是接電話、看舊資料、整理辦公室、發DM等等

昨天也做了一些

下午還離開辦公室出門2小時

一半摸魚一半工作的

今天就來先整理辦公室好了

下午在想想要去哪發DM了

老闆說:為了提高發出去DM的回CALL率

要找有希望出國的族群來發

真是苦了我

我真的不知道要去哪發說

在想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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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說我家了仙人掌

5月初的日記寫長出了兩個要開花的花莖

可是因為我沒照顧好

在前幾個星期時發現

它竟然掉了

離開仙人掌的球體

害我好傷心

想說不會吧

我很期待今年的開花說

怎麼會這樣

不知道是水太多、還是太少

我第一次碰到這種情形說

後來想說還是將仙人掌移到室外放比較OK

前幾天觀察又長出了兩個新的小小花莖

期待他下個月的開花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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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險之保險人 需留意「續保通知」
更新日期:2010/06/22 11:49 生活中心/台北報導
保險公司對於「續保通知」之義務,乃源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之續保通知,但因未說明生效日從何時起算,導致消費者雖於保險人為第一次續保通知而未投保後,惟保險人再依第二次與第三次通知後投保者,誤以為可與前一年度之保險期間銜接,而發生追溯投保情形,據了解,這種情況在國內相當普遍。
因為這類情形,一旦保險事故發生,容易引發紛爭,因此產險公會已將「續保通知」改為「重新投保之通知」以資區別,並要求業界增訂保險人為該重新投保之通知時,應載明契約係自重新投保日開始生效,俾要保人得明確知悉,以避免爭議。
舉例來說,保險公司應於保險期間屆滿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續保,要保人接到續保通知後即辦理續保時,則其保險契約的有效期間與原保險契約的期間是接續的(例如原保險期間98.01.01~99.01.01,接續的保險期間為99.01.01~100.01.01)。
倘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仍未投保者,則保險公司應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至少再為二次重新投保之通知,但此時要保人重新投保後的保險期間是不會和原保險契約的有效期間接續,接續前例如99.01.01前要保人未續保,保險公司於99.01.15寄發重新投保通知,要保人於99.02.20才投保時,其保險契約有效期間為99.02.20~100.02.20,以避免有追溯投保情形。
值得一提的是,若要保人在99.01.02~99.02.19這期間發生交通意外事故,保險公司是不負賠償責任的。因此,要保人於接到保險公司的續保通知時,記得要趕快辦理續保,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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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0-07-29 01:52
他, 56歲,新北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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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06-24 11:29
他, 99歲,桃園市,製造/供應商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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