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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消費櫥窗,:台灣消
作者: 媛柔 日期: 2010.10.13  天氣:  心情:
消費櫥窗,:台灣消保會**『 健身工廠不合理收費與解約罰金 』**本文摘自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 分類:生活情報2010/10/02 03:03健身工廠不合理收費與解約罰金


2個月體驗.一年後却收到補繳10個月支付命令
日期:99年4月29日上午10點
地點:高雄市博愛三路健身工廠
消費者陳小姐、莊小姐至健身工廠辦理二個月優惠方案並繳交體驗價款含手續費共3576元及在空白契約簽名(承攬人員表示簽名即可,其餘他會填寫);消費者從未取得會員卡也未曾使用過。一年後突接到法院支付命令,要求繳交10個月的月費12888元,消費者向健身工廠反映並未續約也未前往使用設備,為何需繳月費?消費者在不知情下被代填契約內容,接到法院支付命令時又不懂得在時效內提出異議,造成債務確認。健身工廠欺侮消費者不諳法律,強要消費者依約繳費,行徑無理。
消費者毛先生、楊小姐簽訂一年合約並以刷卡月繳方式支付,並被要求預繳月費1288二個月的費用、入會費2500元、手續費1000元。因刷卡月繳未取得信用卡銀行同意,健身工廠未能按月扣款也未即時通知消費者,卻在三個月後突以存證信函要求一次繳清欠款2個月,消費者對健身工廠服務態度不滿提出解約要求;消費者僅使用一個多月,卻被要求繳交其他月費,消費者多次協調,健身工廠不顧自身缺失,要求消費者提前解約必須繳9000元入會費、手續費1000元及月費2488二個月。若以原繳費方式一年共繳18956元,解約金額使用二個月却要繳14976元(原價80%)。健身工廠未依主管機關所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解約退款方式,其行徑無理漠視消費者權益。
消費者四人經向本會申訴,經協調,業者態度強硬、漠視法規,也無法提出讓消費者可接受的方案。本會不得不於4月29日與受害者3人前往該健身工廠,爭取受害者應有的權益。
台灣消保會認為健身工廠未取得當事者授權就代填資料,業者已涉偽造文書之嫌;未開發票給消費者,也涉逃漏稅之嫌,另依消保法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業者違反如下:
(1)至少有三天以上合約審閱期,業者未提供合約供消費者審閱,已違反此規定,消費者可主張解約。
(2)合約簽名後未隨即將一份合約書給消費者,讓消費者喪失「契約生效後七日內未使用企業經營者設施者,得請求解約並請求全額退還已繳費用」之黃金時機。
(3)違反「續約應經雙方書面確認」之規定,契約期滿後,而需續約者,應經雙方書面確認。企業經營者不得事先約定屆期自動續約,不另通知消費者;健身工廠對期滿者,屢屢自動續約,嚴重違反消保法並戕害消費者權益。
健身工廠不思檢討內部員工失職行為,如何強化管理體質,反以承辦人員離職,來推卸責任。台灣消保會秘書長呂英瑋給其3天時間處理,否則會繼續抗議下去;同時呼籲所有消費者務必慎選業者,在簽訂任何契約前對於合約內容一定要先行帶回家審閱過,簽訂時並要填妥內容空白處方可簽名蓋章;對於契約有異議時不要忘了詢問台灣消保會,以確保自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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