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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房屋買賣差價需要報稅嗎?
作者: 2015小威廉加油 日期: 2009.05.11  天氣:  心情:

九十六年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台北市按契價乘以29%作為財產交易所得
高雄市按契價乘以19%作為財產交易所得



準直轄市的縣(台北縣):
市按契價乘以16%作為財產交易所得
鄉鎮按契價乘以8%作為財產交易所得



其他縣市:
原省轄市(例如台中市)按契價乘以13%作為財產交易所得
縣轄市按契價乘以10%作為財產交易所得
鄉鎮按契價乘以8%作為財產交易所得

將財產交易所得計入年度綜合所得內,再計算個人的綜合所得稅
例如出售台中市的大樓,契價40萬,則40萬*13%=52000(財產交易所得)
當個人綜合所得稅率6%時須繳3120元財產交易所得稅
當個人綜合所得稅率13%時須繳6760元財產交易所得稅



承上回答~~您問:請問中間的差額是否需要報交易所得稅?



當然要申報所得,但是不必將中間的差額申報!只要依契價(契稅單上所載明的契價)申報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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