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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消費櫥窗,:台灣消保會**『當
作者: 媛柔 日期: 2010.10.13  天氣:  心情:
消費櫥窗,:台灣消保會**『當天花板漏水 樓上樓下住戶該如何 』**本文摘自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 分類:生活情報2010/10/02 03:02當天花板漏水 樓上樓下住戶該如何


頃接到多起消費者申訴,因天花板漏水欲維修時,經承包人員的專業評估,判斷是由樓上造成的,為求源頭解決較有效,必須藉由樓上地板施工,但樓上住戶不同意,若要強行進入,恐吃上擅闖民宅之官司,不知如何是好?
所謂「醫生怕治咳,土水怕抓漏」,漏水的處理本就是專業且複雜的事,未抓對源頭,有可能多次施作仍未見有效果,敲敲打打,住的品質大受影響,搞的自家室內亂糟遭不打緊,施工噪音更是讓左鄰右舍不勝其煩,何況如果施工又牽涉到其他住戶室內,問題變複雜了。試想您的住家內部一再被要求配合施工,生活品質也一樣會遭受波及,難免會有拒絕進入施工之舉,自可理解與同情。
但樓上樓下的住戶權利義務關係到底如何呢?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章住戶之權利義務:
第六條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第十二條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以「法」的角度,樓上樓下的權利義務及費用分擔,已規範清楚;但執行的方式,為免傷及鄰居友好關係,可用較和緩婉轉方式,如透過大樓住戶管理委員會居中協調或會同、陪同一起向樓上鄰居說明溝通以求取諒解支持,俾利施工進行,當然造成鄰居的損害,需加修復復原或補償所生損害。總之,禮多人不怪,事前的溝通協調有其必要,相互退一步,可避免無謂的糾紛;否則一旦透過法院強制執行或對薄公堂,勞民傷財又曠日廢時,多年鄰居情也付諸流水,令人傷懷!
有緣,無緣,大家來做夥!
有緣來當鄰居,是500年前修來的福份!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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