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服務
住戶搜尋
心情貼
直播
感興趣
手機交友
還沒登入愛情公寓嗎?
還沒加入愛情公寓嗎?
馬上進入公寓和
10,543,104
個住戶交朋友~
最新留言
想聊天
對我感興趣
互相感興趣
想約會
逗一下
日記留言
紅包抽抽樂!小資變土豪!
素人也能成為明日之星!
移除此區廣告請加入VIP
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
2159677
獨孤求敗:狗官霸凌害人命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09/11/21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9/11/24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篇名:
2009/11/23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狗官霸凌害人命
日期: 2009.11.23 天氣:
心情:
答覆網友法律問題
就民事責任
一般而言 醫療契約存在病犯和醫院間(醫院通常屬於財團法人)
護士乃醫院之受僱人--護士若唆使不具資格的實習生幫病犯打針等
導致病犯受傷
醫院就護士的行為 必須負起債務不履行的契約責任--護士性質上屬於醫院的代理人或使用人!
另外 對病犯因此受傷 唆使該實習生去打針等行為 護士顯然具有故意或過失的歸責事由
護士必須和雇用人(也就是醫院,醫院顯然對於護士的監督和管理有疏失)對於病犯 連帶負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實際打針的實習學生 屬於行為人 恐怕也必須對病犯共同連帶負起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特別是當他們滿20歲時
至於實習生的老師 若已對學生盡監督管理義務 則不必負侵權責任
契約責任和侵權責任 都是請求權基礎--請求權競合
@};-@};-@};-
至於過失傷害的刑事責任
護士須負責 實習的學生--屬於行為人
只要滿14歲恐怕也必須負責(刑法滿18歲為完全責任人)
至於 實習生的老師 若已對學生盡告誡義務和監督責任 則可以免責
所以 還是要嚴厲告誡實習生
%%-%%-%%-
To little angel>:D<
標籤:
瀏覽次數:
265
人氣指數:
265
累積鼓勵:
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給本文貼紙:
得到的貼紙
得到的貼紙:
給本文貼紙
本日記尚未得到貼紙
2009/11/21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9/11/24的日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