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陳姓記者翻拍死者照片,家屬控告報社和記者違反著作權。士林地院調查,陳姓記者未經家屬同意翻拍照片,違法重製,昨天判刑三月、得易科罰金;蘋果日報也判罰金八萬元。
民事部分,智財法院認定出資者請照相館拍照,照片具有創作性,著作權歸出資者所有;媒體未經同意刊登自殺者照片,不在合理使用範圍。一審判報社賠廿萬元,並刊登判決內容。二審改判只要賠錢,不用登報,仍可上訴。
這件記者為了採訪新聞、翻拍照片被判刑,是司法首例。
二○○九年三月廿七日,陳姓記者在新北市立殯儀館採訪郭姓女子自殺新聞,翻拍取得郭女照片。報導配上郭女的照片,內文指「新北市一名女子疑轉業壓力大,前天買木炭…在書房燒炭自殺」。
郭女的謝姓丈夫不滿蘋果報導妻子自殺新聞,還未經許可刊登她的照片,指控蘋果及陳姓記者侵害著作權。
謝向法官主張,妻子生前到照相館拍大頭照,過世後,他依法繼承照片的著作權;他僅提供照片給葬儀社,案發當天也拒絕媒體採訪,陳未經同意翻拍、刊登見報。
判決指出,郭女過世後,雖然無法主張「肖像權」,但她的丈夫可依著作權提告。陳姓記者未經家屬同意,擅自翻拍照片,侵害他人著作權;蘋果日報刊登重製,也應該判罰。
智財法院指出,民眾請照相館拍攝照片有創作性,著作財產權屬消費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