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媛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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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消費櫥窗,:台灣消保會**『
作者:
媛柔
日期: 2010.10.13 天氣:
心情:
消費櫥窗,:台灣消保會**『 消費543-有關合約審閱期&七天鑑賞期 』**本文摘自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 分類:生活情報2010/10/02 03:01消費543-有關合約審閱期&七天鑑賞期
不論是電話、網路或現場諮詢及消費爭議協調,甚多消費者對合約審閱期及七天鑑賞期適用性或使用時機或限制,仍有些疑義,本會於此再說明如下:
合約審閱期
1、一般而言有被規範到消保法內的各行業別,皆有規範到契約簽訂前,業主需提供合約書給消費者帶回審閱,由至少1天、3天、5天或7天以上不等的合約審閱期,主要目的在體現讓消費者有更充裕的時間思考整個交易的合理性,條款的公平性----等確保消費者權益的保障,尤其是金額交易較大的購屋,常陷入現場推銷話術與被塑造的搶購情境,而倉促簽約,未能深思熟慮,造成日後諸多對消費者不合理之處。故在簽約前合約審閱期的要求,是合法且係消費者務必堅持的權利。
2、少數別具用心的業者會在契約中加入自願放棄合約審閱期,此已違反消保法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很多業者自以為在合約中加入此條款,就可規避合約審閱期的規定,殊不知若消費者一時不察,若日後損及自身權益,仍可依此主張合約無效。有些業者會要求在現場看合約書,即催促簽約,並在合約書中加入簽約前已充份審閱合約的條款,此亦係偷雞行為,有暗渡陳倉之嫌,若因此有權益受損,消費者亦可提出申訴。
七天鑑賞期
1、在消保法第19條特種買賣(網購或訪問買賣)規定,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七日內無條件退貨,不需負擔任何價金;此規定之精神在保障消費者「未看到實品」,若遽爾付款買受到品質不佳的商品,業者又不負責任,消費者可謂花錢又受氣,權益無保障。
2、除了上述特種買賣的範圍,還有那些消費行為可列入適用呢?電視購物、電話推銷(未看道實品)、坊間免費體驗保養(或藉填問卷表而被請入店面內,被人海戰術強迫推銷商品)等皆可套用此條款。
3、一般而言在店面選購(有看到實品),原則上不適用此條款,除非有重大品質瑕疵。當然市面上有些大賣場或商店,基於售後服務或企業形像或後續商機,會有幾日內同意換貨的售後服務規定。
4、有些消費者詢問當場買的麵包類即食食品,回家後認為不好吃,可否次日拿去退貨?站在公平交易精神,有衛生及安全考量,此舉並不合理也對商家不盡公平,故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除非有品質問題。有些消費者詢問在書店買了書回家後發現不適用或買錯了,可否退貨?由於涉及智慧財產權問題,並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除非書籍有嚴重品質問題。當然此二種案例,也可採個案處理,若協商店家同意,也會得到您要的結果。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總之消費者遇到的案例林林總總、千奇百怪,不勝枚舉,也意味不肖業者普遍存在各角落,消費者各種消費行為前宜「停、看、聽」、貨比三家不吃虧,多注意消費資訊與接受消費教育,諮詢消保團體,皆是減少消費風險的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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