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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領用子孫錢~消費券不再加以限制
作者: beard 日期: 2009.01.06  天氣:  心情:
3600元的 消費券.

提供消費券最新資訊.供你參考:

依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規定:
1.每人三千六百元消費券.消費券發行的面額,確定為500元6張,200 元3張.
2.擴大範圍至98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出生者皆可領取.
3.98年一月十八日起發放,至四月三十日截止領取,
4.消費券使用期限至九月三十日止,
5.營業人兌換現金至十月三十一日止,
6.預計消費券預算金額將高達八百六十億元以上。

根據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規範:

消費券不得找零、轉售、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
或以電子、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
非金融機構營業人若違反此規定,
將按消費券面額處一倍至三倍罰鍰。

發放對象共分七類,包括:
一、於國內設有戶籍之國民;
二、98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出生並辦妥出生登記者;
三、取得台灣地區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
四、取得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
五、外國人為國內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並取得居留許可者;
六、香港、澳門居民為台灣地區人民之配偶並取得居留許可者;
七、符合領取資格但在特別條例生效後、領取前死亡者。

消費券領取方面:
1.符合消費券領取資格民眾,
持領取通知書、國民身分證(新式身分證)、印章,
於98年一月十八日當天.在戶籍所在的發券所領券.

2.符合消費券領取資格民眾,也可在四月三十日前,至內政部指定的郵局領取.
民眾需持通知單和國民身分證(新式身分證)或各項居留證親自領取,

3.符合消費券領取資格民眾也可委託領取.

4.未成年人或受禁治產宣告者,消費券須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領取。

5.未滿二十歲者,由法定代理人代領.

6.當天無法領取者,必須等候內政部整理名冊.
在98年元宵節過後再向指定郵局領取,

7.所有發放作業至98年四月三十號截止,
逾期未領取者,不再發給.

消費券使用規定:
1.民眾持消費券可以到有發票或沒發票的商店.均可購買貨物或勞務,
2.民眾也可以將消費券捐贈慈善機構,並可依所得稅法扣稅。
3.消費券若遺失、毀損.則不再補發!

內政部表示,將會寄發消費券領取通知書到家中,
通知單上會有領取的時間、地點、領取方式、
使用說明、使用期限等相關資訊,
同時會附上委託書。
若未能趕上98年1月18日首波領取,
內政部規劃在98年元宵節過後,讓民眾到指定郵局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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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9-01-12 13:28
她, 82歲,亞洲其他,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9-01-12 18:20]:

對不起!
沒有查證的情況下
轉載錯誤訊息
我趕快更改掉

 
時間:2009-01-08 01:32
她, 82歲,亞洲其他,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9-01-08 21:49]:

這是我外甥在LA
MAIL給我的
真實性如何?待考
現在的網路新聞真真假假
對不起!我跟記者/立委一樣
沒有求證就直接照單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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