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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雄(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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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超越黨派
作者:
大雄(哥)
日期: 2007.09.05 天氣:
心情:
人民有加入政黨的自由與權利,但是我國憲法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我認為只要是國民或有些社團限制公民,每個人都有均等的權力和義務,主要是制度、和人心問題,缺一不可。
誰都可以加入任何社團,只要該團体認可。但要司法人員表態是有點太過份了,行政官員們,官愈大愈壞,怕丟位子怕丟人又要錢,裝傻到底。絕不得罪給他官位的人。徒法不足以自行,每個人有制度不尊守或亂解釋法條,還是會亂法。
其實法條再建全也沒有用,因為警察或法官們,他們也是人,也有著人的一切情、慾,在上班時可以自由心證無限上岡,下班沒有人看見時,任何事也能作的出來。
最重要的還是在於人心-人的道德和良心。限制再多也是沒有用,沒有人看見時,誰也不知道他心裡想啥,甚至他自己也不知道他能做出什麼事來。公布也好、另立法也好都用多此一舉。
人就是活在情中,吾師曰在舊宇宙的法理中走不出這個【私】字,人都是自私的自利的,所以要修心-主要是修德。
憲法給予法官終身職的保障,因此有些個人權利受限制,我覺得是合理的。法官根本沒有必要去加入政黨,徒讓外界增加對司法不信任。因此我是主張法官這部分的權利要限制。我覺得一旦取得法官資格,如果之前有加入政黨,形式上都應該放棄黨籍,這對整個台灣社會應該是比較好的。
因此,我建議應該可以考量訂定"法官法",並且明文規定取得法官資格後,要放棄黨籍。這樣應該才是這個爭議最好的歸宿。當所有法官都是無黨籍,那就不用在這個議題上爭些有的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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