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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10/04/20的日記
作者:
作書蟲也作玩家
日期: 2010.04.20 天氣:
心情:
盧梭提出巨型的人性與社會理論。
早期的文章批判人們宣稱的「文明」所帶來的種種好處,
並且為滿足於豐饒而非霍布斯式自然狀態的生活方式辯護,
這些說法使他一舉成名,並且逐漸動搖嚴肅呆板又自滿的歐洲貴族階級。
在《愛彌兒》(Emile)與《社會契約論》(The Social Contract)中,
盧梭深入發展人性理論,將人性界定為「基本上是善的」;
而他的人類社會概念則認為,
人類不會為了確保彼此的安全而結合在一起(如霍布斯所言),
而是為了實現「更高的」道德本質。
盧梭認為,兒童應接受「自然的」教育,
依照兒童自己的方式與步調,發展更高的道德本質,
而非將他們拘束在「不自然的」社會習慣中。
身為「公民」與社會「共同意志」(General Will)的參與者,
我們自由地將法律加諸在自己身上;
即使是在社會的脈絡下,我們仍是獨立的,如同我們過去在自然中。
然而,盧梭語帶不祥地表示,如果有人拒絕參與,就有必要「強迫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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