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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既然愛情已成往事
作者: Ivan lee 日期: 2010.05.08  天氣:  心情:
不知道我算不算一個決絕的人。我認為,戀人一旦分手,最好老死不相往來。
   「分手了,還是朋友」這種話,不過是場面應景,大可不必當真。
 
   如果兩人因為不相愛才分手,那麼就乾淨利落地說再見,反正兩訖。
   如果一方負了人,那麼就有愧於心,想找機會將功贖罪,而被踢飛的一方不必給他這種機會。覺得自己受了傷,有理由接受饋贈,便連輸兩次。
   
 分手了,就死心踏地地認命。再大的痛楚,忍個三年五載都會隱約至不可辨,人的記憶是有限的,生活的內容也一直在新陳代謝。
   
 為何再找那個人做朋友,為何任由他出入你的生活,在你面前晃來晃去,時時提醒你曾經的狼狽?
   
 既然沒有他的愛情仍可過活,又何必接受這種半路出家的友誼?既然沒有一生一世的緣分,可不可以就此抹過,將眼光投放到更遠處,不再拘泥於同一個人。
 
 
   
 既然愛情已成往事,那麼就徹底散場,成一段回憶,讓這個人的所有一切清清楚楚地成為過去。
   
 為何要讓他改頭換面,繼續影響自己的生活?難道真存了僥倖心理,以為死灰會復燃,以為有朝一日還會重拾舊好?為何還戀戀不捨不甘離去?
   
 分手了,就是生別離。從此不與他來往,用一個決絕的姿勢斷了念頭。就像張愛玲給胡蘭成的最後一封信:不要再寫信來,縱然寫了,我也是不看的了。
 
   
 如果不看,那麼無論怎樣的巧言令色,都不能再起一絲微瀾。
   
 這個人再要如何說,如何做,統統不過是無用功。而他令她所受的種種委屈,都已不計較。
   
 分手了,就斷了關係,無需假惺惺給予友誼的寸光寸暖,無需這種帶著施捨意味的補償性關愛。
 分手了,就退出各自生活,以免成為一個陰影,對下一場戀愛有所不利。
 分手了,不要打無聲電話給他,更不要哭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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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0-08-17 14:45
她, 35歲,台南市,學生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0-05-08 07:59
他, 43歲,台南市,製造/供應商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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