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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今天的新聞事件
作者: 火星男 日期: 2014.09.09  天氣:  心情:
網路上交友還是要小心,有朋友說不購買東西給女生會被嫌小氣,難道被詐騙了才顯得自己有錢嗎?愛寓交友這也有提醒了,剛認識不久的網友最好不要有金錢往來,最好各付各的.
彰化蔡姓男子在「愛情公寓」網站結識宜蘭劉姓女子,交往期間大獻殷勤,花60萬元在女方身上,8個月後分手,「老婆」飛了,蔡自覺受騙,告她詐欺取財罪;檢察官認定是男歡女愛,難以認定劉女施用詐術,全案不起訴偵結。

蔡男、劉女2年前透過網站認識,去年8月中旬成為男女朋友,交往時,蔡男贈送衣服、家電、包包、化妝品、戒指,並支付植牙費用,花了60萬6000多元。

陷入熱戀的蔡男,把37歲的劉女視為「老婆」,屢發簡訊傳達愛意,「好想緊緊抱著妳,給妳安慰」、「買C罩杯,對吧,那我直接買了」、「家裡電腦、家電只買普通的,為了心愛的妳,都送高級品,眉頭都沒皺就買了。」

主動餽贈告詐欺 全案不起訴

交往8個月後,雙方感情由濃轉淡,蔡男不甘大筆「投資」化為烏有而翻臉,指控劉女曾掛保證會與他結為連理,更描述婚後憧憬,不料,等他花下大筆銀子,對方即避不見面,覺得一切都是假情假意。

劉女指稱,蔡男自己心甘情願送禮,不是她主動要求,雙方關係出現裂痕,肇因於蔡男要去她的住處,但因時機未成熟而婉拒,從此之後,蔡男即惡言相向。

檢察官認為,依照社會常情,男女交往時,贈與或代為支付款項,屬於正常往來,蔡男已是成年男子,有一定的教育程度與社會歷練,願意為愛付出,出自於自身考量,從簡訊內容判斷,是男方主動餽贈物品,不能解讀為女方施詐。

蔡男指控,劉女利用他戀慕之心趁機訛詐,檢察官認為是雙方認知上的落差,尚無積極事證足以證明劉女不法,做出不起訴處分,全案可聲請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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