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ஜღ 蔡 man ღ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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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認識升格後的直轄市~
作者:
ஜღ 蔡 man ღஜ
日期: 2010.12.01 天氣:
心情:
直轄市:
本義為「直接由
中央政府
管轄的建制
市
」。
升格為直轄市需要擁有較大數量的人口,且通常在全國政治、經濟或文化上具有重要地位。該概念首先源自
1930年
中華民國的《市組織法》,稱為
院轄市
,取代此
1921年
《市自治制》所規定的
特別市
,特別市的
地方自治
屬性也在
1930年
法中被大量削弱,市長也改由
行政院
派任(
簡任
)。所以如同直轄市的表面含義一樣,這一概念具有較高程度的中央集權色彩。
2010年12月25日後,中華民國的直轄市
No直轄市 原有縣市改變 人口 面積 (km²) 下轄區劃
1.臺北市 臺北市
2,622,933 人
271.7997 km²
12區
2.新北市 臺北縣
3,849,492 人
2,052.5667 km²
29區
3.臺中市 (臺中市 + 臺中縣)
2,629,323 人
2,214.8968 km²
29區
4.臺南市 (臺南市 + 臺南縣)
1,873,681 人
2,191.6531 km²
37區
5.高雄市 (高雄市 + 高雄縣)
2,769,072 人
2,946.2527 km²
38區
今年年中行政院召開會議,已核定自民國九十九年底台北縣改制
升格
為
直轄市
,台中縣市、台南縣市分別合併
升格
為
直轄市
,高雄縣併入高雄市仍為
直轄市
,亦即自民國一百年起,我國將有包括台北市在內的五大
直轄市
。如果依據現行「
地方制度法
」之規定,未來五大
直轄市
之下將設「區」之行政層級,不具有自治法人地位,不設區代表會或區議會,區公所為
直轄市
政府之派出機關,區長為官派。屆時現行台北縣、台中縣、台南縣和高雄縣之下所轄鄉鎮市,在改制為「區」後,將取消其原有的自治法人地位,鄉鎮市長改為區長並由民選改為官派,同時將廢除鄉鎮市民代表會,不再
選舉
鄉鎮市民代表,如此勢將引發爭議:
第一, 將招致動搖基層民主之批評。我國自民國三十九年實施地方自治以來,即辦理鄉鎮市自治,此在過去威權時期為台灣民主之根源,而於現今民主時代則為基層草根民主之表徵。一旦縣市改制
升格
為
直轄市
後,鄉鎮市將改制為區並取消其自治地位,即有台北縣、台中縣、台南縣和高雄縣四個人口總計達七百五十萬的縣市停止鄉鎮市選舉和自治,勢將影響台灣基層民主之落實(另原已有共計六百七十萬人口之北、高二
直轄市
及基、竹、中、嘉、南五省轄市轄下之區未實施自治,如此一來將有合計一千四百二十萬人口的地方-將近佔台灣三分之二-未實施基層自治),而有違反地方自治民主發展潮流之虞,恐遭到各方之批評,尤其無法對中國大陸基層民主發揮地方自治之示範效應。
第二, 不利於推動基層地方治理。如依地方制度法規定,
升格
改制後即將取消鄉鎮市自治之北、中、南、高諸縣,皆有幅員遼闊、地處偏遠之鄉區,如北縣烏來、中縣和平、高雄桃源等鄉,其地廣人少、交通不便,治理成本較高,如未實施自治,行政部門不願投注資源進行建設,而有損當地民眾福祉;又現行各縣之若干鄉鎮人口較少,未來改制為
直轄市
之區後,難與城市化較高、人口眾多之區一樣,獲得
直轄市
政府之偏愛關照,因此容易被忽略且難以管理。故宜考慮賦予未來
直轄市
中原各縣之鄉鎮市以自治法人地位,以促進其自治發展之方式,維護地方民眾之權益,推動基層之建設。
第三,可能對合併
升格
或改制工作產生政治負面效應。由於各縣之鄉鎮市改為區,意味著大批的基層鄉鎮市長和鄉鎮市民代表會等諸多地方政治人物將失去其現有職務以及政治舞台,因此,面對此一問題,渠等將不會只是默默接受,而有可能採取聯合行動抵制
直轄市
之改制、合併工作,而不利新
直轄市
各項規劃、整合工作之進行。
第四,或將傷及總統領導威望與誠信。馬總統在競選期間提出將促使台中縣市合併
升格
主張之同時,也承諾在台中
升格
後,台中縣各鄉鎮市聞使改制為區亦將促其實施區自治;如今台中
地區
鄉鎮市首長及民代即據以要求馬總統兌現其承諾,並採取行動向行政及立法部門遊說施壓,而已形成一股龐大的政治壓力。屆時,若縣市改制或合併
升格
為
直轄市
後未能實施區自治,則勢將引發強大的反彈聲浪,形成重大政治事件,而可能會傷及總統領導威望與誠信,或衝擊政府部門的穩定。
有鑑於此,政府部門未來推動
直轄市
之區制度時,實宜慎重考慮針對不同性質之
直轄市
分別賦予不同的區制度規劃,以落實地方自治、強化基層民主,化解未來推動行政區域重劃之阻力。
詳言之,就未來五大
直轄市
可依其本身及其下一層級行政區目前所具有之法制地位來分析其不同
屬性
:第一,台北市原即
直轄市
,自其民國五十七年
升格
後其目前所轄各區已不具自治法人地位,故區長為官派、區不設代表會或議會;第二,台北縣將
升格
改制為
直轄市
,其目前所轄下一層級行政區為鄉、鎮、市(縣轄市),具有自治法人地位,鄉鎮市長為民選產生,設有鄉鎮市民代表會;第三,台中縣市和台南縣市分別將合併
升格
為
直轄市
,其目前所轄下一級行政區都有鄉鎮市(原台中縣和台南縣)和區(原台中市和台南市)兩類,其中鄉鎮市具自治法人地位(首長民選並設代表會),而區非自治法人;第四,高雄縣併入高雄市,仍為
直轄市
,其目前所轄下一級行政區包括高雄縣之鄉鎮市和高雄市之區,其中鄉鎮市具自治法人地位,而區非自治法人。
由於未來既有的以及新改制
升格
之
直轄市
,其實可區分為四種不同的法制
屬性
,在此特殊政治與法制情勢下,實可以考慮將改制後
直轄市
之「區」制度採取部份自治、部份非自治之雙軌並行模式;亦即可以考慮就合併或改制之
直轄市
中原來為「縣」者,其鄉鎮市改為區後,仍可保留其原來之自治法人地位,而原
直轄市
的「區」則可以維持區長官派、不予自治。至於原來的省轄市(包括原台中市和台南市)之區是否維持非自治法人或修法賦予自治法人地位,則為可以討論之議題。
而將改制後
直轄市
之「區」制度採取部份自治、部份非自治方式之雙軌模式,亦有日本東京都等先進都會建制之經驗可資參考,如東京都下轄23區、26市、1郡、4支廳(島嶼部)、5町與8村,其次級行政區劃呈現相當之多元性。故東京都之次級行政區相關制度採取多軌制之作法,頗值得我國在規劃與推動
直轄市
區制度時之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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