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書就是一把通往高樓的鑰匙 [:))]
歷史學家房龍(Hendrik Willem van Loon,1882-1944)在「人類的故事」(The Story of Mankind )序文中,曾自述他的一段童年往事:十二、三歲的時候,有一天跟隨舅舅進入聖羅倫斯教堂的樓梯間,裡面漆黑幽暗。舅舅點亮臘燭引路上樓,辛辛苦苦不知爬過多少級樓梯,突然大放光明,陽光自窗外透射進來,街上的塵囂悠悠傳來,竟顯得格外悅耳。繼續往上爬,又是一片黑暗,樓梯更加陡峭﹔正在氣喘吁吁之際,又見窗外亮光。如此周而復始,最後兩人到達塔樓的頂端,陽光普照,豁然開朗。小房龍俯瞰街景如積木玩具,極目遠眺四方,鹿特丹的大千世界盡收眼底。那種喜悅,讓他心靈顫動,觸發他一生學習與創作的動機。
小房龍的經驗,讓人想起邊塞詩人王之渙的「登鸛鵲樓」:「白日依山盡,黃河入海流,欲窮千里目,更上一層樓。」這種登樓遠眺的嚮往,是人類知識的主要根源,也是成就大學問的基本動力。
讀不懂,就一讀再讀 [:))]
想要登樓遠眺,當然也要有好的方法。你可能會碰到又厚又硬的大書( 英文叫tough tome),讀了幾頁,實在難以下嚥。我過去在就讀法律系時,總會在寒暑假的時候,先把下學期要讀的書買來,依照書的厚薄以及難易的程度,排定功課表做為讀書計畫。每天照表念書,但因為是自己念,有些書讀起來便十分吃力,再加上正值長假期間,也沒有老師同學可以問,使我有一段時間,因為進度停滯不前而深感挫折。最後我只得硬讀下去,整個讀完,再回過頭來重讀一遍。重讀一遍的過程較之初讀順暢許多,因為先前在第三章難以理解的部分,可能只是順帶提到,真正完整的介紹是放在第六章,在已經明白第六章的內容之後,再回過頭來看第三章便不覺困難。這個方法和亞德勒教授的看法不謀而合。亞德勒教授(Mortimer J. Adler)主編過幾套大部頭書,包括一套五十四卷的「西方的鉅著」(The Great Books of the Western World, 1952)。他教人讀大部頭硬書的方法很簡單:堅持下去,從頭到尾把它讀完。由於內容繁複,一部大書的章節安排不一定都能由淺入深,由易轉難。堅持讀完第一遍,再回頭讀第二遍的時候,許多問題都迎刃而解了。
[:))] [:))] [:))] [:))] [:))]無關對錯,見解不同 [:))] [:))] [:))] [:))] [:))]
博覽群籍的時候,常會發現同一件事,不同的作者會有不同的觀點,同一個作者,不同的時間,也常有不同的看法。譬如我們讀文史考證訓詁之類的書,便可以見到,許多人的注在看法、見解上皆不盡相同。胡適從哥倫比亞大學畢業,回到北大教書之後,有一段時間曾經不斷鼓吹杜威的實證主義:做人要在有疑處不疑,做學問要在不疑處有疑;換句話說就是,盡信書不如無書。
法律書常有甲說、乙說、丙說,眾說紛紜。我們先看一則小故事。話說孔子到東方遊歷,有一天看到兩個小童在爭辯。孔子駐足傾聽。
小明:「早晨剛出來的太陽離我們近,愈到中午離我們愈遠。」
小華:「不對。中午的太陽近,早上的比較遠。」
小明:「早晨的太陽有車蓋那麼大,中午的太陽像盤子一樣小。東西近的時候看起來大,當然是早晨的太陽比較近。」
小華:「錯了。早晨的太陽涼涼的,愈到中午愈熱。東西近的時候熱,遠的時候涼,所以是中午的太陽比較近。」
兩小童齊聲問孔子,誰對誰錯?孔子竟也答不上來。惹得小孩大笑:「您老不是天下最有學問的人嗎?」﹝晉‧張華:博物志﹞
如果小明和小華是法官,對於同一個案子,會不會有相同的判決?如果不同,如何分辨誰是誰非?
有人一定還記得鄧元貞案。鄧先生於一九四○年在福建與陳姓女子結婚;隻身來台後,於一九六○年在台中與吳姓女士結婚,膝下有子女三人。元配後來從大陸跑到台灣訴請撤銷鄧元貞與吳女士的婚姻關係。當時的民法第九八五條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第九九二條規定:「結婚違反第九八五條之規定者,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在前婚姻關係消滅後,不得請求撤銷」。這裡所說的「利害關係人」,當然包括元配在內,而且這項撤銷權,不設除斥期間,元配隨時可以行使撤銷權。這些規定的用意,在於維持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理由十分正當。最高法院於是依法判決元配勝訴。鄧先生和吳女士近三十年的婚姻關係,一夕之間消失,膝下兒女也變成非婚生子女。這種情境,真是情何以堪!
鄧元貞不服氣。他把希望寄託在司法院大法官身上。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三日他正式聲請解釋;同年六月二十三日大法官作成解釋,宣告鄧、吳婚姻關係不能撤銷。大法官說,民法第九九二條固然是維持一夫一妻婚姻關係所必要,並未違反憲法,但是「國家遭逢重大變故,在夫妻隔離,相聚無期之情況下所發生之重婚事件,與一般重婚事件究有不同,對於此種有長期實際共同生活事實之後婚姻關係,仍得適用上開第九百九十二條之規定予以撤銷,嚴重影響其家庭生活及人倫關係,反足妨害社會秩序」,因此不能加以撤銷。(司法院釋字第二四二號解釋)
就法律邏輯而言,最高法院的判決並沒有錯。民法規定不得重婚,否則利害關係人可以訴請撤銷。鄧元貞重婚了,元配訴請撤銷,最高法院依法判決,何錯之有?但是大法官的解釋,顯然跳脫了實定法三段邏輯的窠臼,另闢蹊徑,以實現心中的公平正義。法律的目的,不就是實現公平正義嗎?
事實上,判決歧異的現象,古今中外皆然。面對這種現象,有人認為當然,有人卻深惡痛絕。在西洋法制史上,十八世紀末葉的普魯士王朝,曾經進行一項實驗。一七九四年菲特烈大帝頒布有名的普魯士民法典(Allgemeines Preussisches Landrecht),條文超過一萬六千條,比拿破崙法典的二千二百八十一條多了七倍。「民法典」鉅細靡遺的規範可能發生的各種情況,法官只能機械的適用法條,嚴禁解釋法律,否則法官也要接受嚴厲的處罰。
但是,一萬六千多條的法律,顯然也無法預知大千世界的各種現象。菲特烈大帝的實驗,很快就證明失敗了。法官終究要解釋法律,判決分歧的現象還是不可避免。
蘇東坡說的好,「橫看成嶺側成峰,遠近高低各不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何姆茲(Oliver Wendell Holmes, Jr., 1841-1935)也說:「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 it has been experience.﹞所謂經驗,就是一般所說的價值判斷。同樣的法律,同樣的事實,用三段邏輯加以推演,常常可以得到兩個以上的結論;而且這兩個結論還相互衝突,南轅北轍。但判決主文只能選擇其一,這種選擇的過程,已經超越邏輯推演的層次,而進入價值判斷的範圍。
由於生活經驗不同,法官對事對物的看法也會不同。法院的判決,常常是以邏輯的外衣,反映法官的人生經驗,表現對事物的價值觀。邏輯並非主導判決的因素,自然也不是法律生命之所繫。這便是司法的本質,也是訴訟當事人必須面對的現實。這也可以說明,為什麼法學教育不能只是訓練學生的法律技巧;它還必須培養學生的價值觀。如果一個法律人沒有正義感,無論他的法律技巧如何出類拔萃,如何期待他能實現公平正義呢?這大概也是當今法學教育必須努力補強的地方。
空出時間,作真正需要做的事
忙迫的生活中,如何有空讀書?林語堂先生當年寫「生活的藝術」,積極傳揚恬淡閒適的生活方式,曾經引起過慣匆忙生活的美國人很大的興趣,書一出版,便洛陽紙貴,膾炙人口。林語堂說:「懂得把需要做的事情做好,更懂得不去做不需要做的事情,這便是人生的智慧。」(Besides the noble art of getting things done, there is the noble art of leaving things undone. The wisdom of life consists in the elimination of nonessentials. )
兩千多年前,老子就指出:「埏埴以為器,當其無有器之用。鑿戶牖以為室,當其無有室之用。故有之以為利,無之以為用。」(老子道德經第十一章)我們拿陶土來做杯子,杯子有用的部分,不是它外面那一層實體,而是中間空的部分,因為它可以裝水。我們今天聚在這裡分享讀書之樂,房子對我們有用的部分,也不在於四周牆壁或屋頂,而是中間這空的部分。時間必須先空出來,才能加以有效利用。因此,懂得把時間空出來的人,才是真正懂得利用時間的人。
在各位匆忙的生活當中,假定能夠想想林語堂的話,想想《道德經》這些充滿智慧的語言,讓我們的生活空間大一些,讓我們人生的空間寬廣一些,我想應該也是值得我們在讀書與工作需要兼得的時候,可以思考的一個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