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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大漏洞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是誰說酒醉犯罪者可以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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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自作孽則當受嚴刑
作者: 行雲 日期: 2011.12.28  天氣:  心情:
今天的社會新聞令人咋舌,學生將拖把的髒水加到紅豆湯裏,讓女老師喝下肚;國小學生因坐錯位子,竟遭同班同學用美工刀刺殺胸部送急診;國中資優生因心情不好,竟持美工刀殺妹妹頸部,父親竟然選擇原諒,哇操!這什麼世界啊!一切都歸諸於立法過於輕,造成浮濫的姑息,致使犯罪率高居不下。凡是會涉及人的生命及健康財產與自由之憲法保障之四大安全者,均不應給予原諒的機會。因為事發後將造成被害者產生不可逆的結果(就是無法恢復其原來的樣貌且具正常之功能),所以,當然不可以給犯罪者有自新的機會,因為憲法早已規定在先且公諸於世行之有年,誰有權利睜眼說瞎話去觸犯,俟事發後才表示後悔。根本就是在鑽法律給犯罪者自新的漏洞,是否意味著全國的人民,人人皆可以犯罪再表答悔意來歸避刑責呢?這豈是高度文明古國人民所應具有的修為呢?樹得務滋;除惡務盡,在現今混沌的脫序社會中,唯有嚴刑峻罰才能維護國人的人權尊嚴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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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1-12-28 23:12
他, 42歲,台南市,製造/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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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12-28 22:57
他, 42歲,台南市,製造/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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